必须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把握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实质
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发展中大国如何实现法治以及实现怎样的法治,是时代赋予当代政治家和当代学者的一个重大命题。
“德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是中华文化的宝贵的精神遗产,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法律文化基因之一。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必须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把握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实质,从国家治理角度看,法治与德治融通互促关系的核心词是“融通”和“互促”。“融通”,指向法治与德治在构成要素上的同一性和相似性;“互促”,揭示法治和德治作用机理上的互补性和互动性。
具体来说,法治和德治之间的“融通”表现为以下“四性”:一是共同性,具有共同的战略目标,即均将维系共同善与社会安定团结作为总目标,将遵法守德、使人为善、使人趋利避害作为主要任务;二是规范性,均依托于一定的规范进行治理,法治所推行主要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而德治遵奉被民众所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三是奖惩性,均以奖励或者惩罚作为保证规范贯彻实施的后盾,在法治的意义上主要指向刑罚、行政处罚等,而德治所使用的主要是社会舆论、名誉机制等;四是同构性,即道德的内容渗透到法律之中,同时法律的要求也会转化为一种新的道德义务,比如隐私权的保障。
法治与德治之间的“互促”表现在以下“三性”:一是法律的道德性,道德是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尊重和认同实在法的重要力量;二是道德与法律的二元性,即法律主要调整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主要规范人的思想,进而形成规范人的行为和思想的二元机制;三是道德的法律性,道德的内容被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以遏制道德失范现象的频频发生。
德治思想为世界各国实现法治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实践范本,是中国传统法律智慧对现代法治理论的独特贡献。
实现法治与德治的融通互促,要求坚守基本的价值追求。一方面,要尽力避免或者消除两者产生冲突;另一方面,要利用各自的制度优势,共同致力于解决现实的道德失范和法治不彰的现象。
从学理角度进一步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德治相得益彰”的思想,必须做好四件事:第一,认真研究、凝练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德治理论,用现代德治理论引领立法,实现制定良法的目的。第二,结合当前的法治评估手段,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作为对法治实现效果的评价标准,形成对法治建设的反馈机制,以达到善治目的。第三,协调推进法治与德治的内化工作,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将法治与德治的观念转化为各类主体的内在价值信仰和行为规范。第四,重视党员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在法律遵守及德性养成方面的带头作用。第五,以人民为主体,通过德治促进形成“自下而上的法治”,调动最广大多数人民参与法治和德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法治与民众需求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