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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艳: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时间:2017-07-11 10:25:00 |  王小艳 | 字体:【 】| 阅读: 148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我国的网信事业布局中,法治建设始终占据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新发展理念指引下,我国网络治理法治化的探索不断深入,取得了卓越成就。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明确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的立法宗旨,加强了网络运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数据、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明确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以及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强化了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奠定了中国网络安全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框架,是引导我国网信事业沿着健康安全轨道运行的重要指南。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明确对个人信息、数据、虚拟财产予以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出台了多个规章,对互联网信息搜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网络直播、网约车、网络表演、网络广告、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网络食品、电信诈骗、网络借贷等领域的网络重点问题及时依法进行规范和治理。未来,我国还将围绕《网络安全法》的实施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犯罪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细则;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规定网络信息犯罪举证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就为依法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网络诈骗案件越来越多,作案手段花样翻新,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也提醒我们,在发展新技术新业务时,必须警惕风险蔓延”。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提出了一系列从源头防范的举措并明确了打击目标,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必须坚决依法严惩。要求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的总体要求,明确了依法从重处罚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确定了诈骗“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坚持了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原则、准确认定了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的区别、依法确定了案件管辖及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并提出了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则等内容。

积极营造网络清朗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近年来,针对网络空间的一些“乱象”,我国采取强力措施,进行有效的规范与治理。例如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为的监管。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传播形式,为草根“造星”提供了新舞台,但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出现各种问题。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并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依法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同时明确从事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服务,必须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在网络生产端口上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正面性以及公众的知情权,遏制不良信息传播所带来的恶劣影响等。此外,2016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加强了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同时期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2016年7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性质、主体、行为、罚则等作出科学全面规定,对网络领域的各类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着力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的开放与自由,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肆意妄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互联网治理鲜明体现了法治思维,而互联网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容,也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挑战。今后,我们需在适应互联网开放、包容等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完善相关的机制建设,强化网络平台与个人的自律,推动我国网络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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