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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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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 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金融 资本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 适应全省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 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对关系全省金融安全稳定的骨干 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足够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 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 ,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稳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 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增强竞争 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对骨干金融机构,着 力打造与其功能分类相适应的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深化城 商行、农商行改革,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引领作用,鼓励引入 优质战略投资者。推进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改制上市。 三、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 资人职责,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 出资人职责并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享受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各级财政部门可 分类分企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对省属一级金融企业,由省 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对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属企业再出资的国有金融 资本,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由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管理制度。市县级财政部门根 据需要,确定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金融机 构,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 立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名录,明确管 理部门和管理方式。管理名录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并及 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 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财政部门要科学界定 出资人管理边界,以管资本为主依法依规建立管理权力和 责任清单。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国 有资本,股权可依法依规划转同级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 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法人资本,原则上维持股权归属关系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 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国有金融资本情 况要全口径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 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同级财政部门 承担。 五、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国有金 融资本的统计监测分析,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 评估、产权转让等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 司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上 市发行等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 六、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金融 资本收益及支出预算管理。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 ,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国有金融 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 督。 七、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管理 分功能、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分类 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有效服务全省重大战略。对于主要承担党委、政府指定 的重大任务的功能性国有金融机构,在考核经济效益、管 理效能等指标的同时,重点考核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对于 主要提供竞争性产品或服务型业务的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 ,重点考核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能力。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领导 人员任期任职、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相挂钩

编号: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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