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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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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公共交通事业 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 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及《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 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 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财政保 障、部门协同、优先发展的公交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 、协调发展、优化线网、完善设施、方便出行的原则,健 全完善政府主导发展机制、市场运作协调机制、运营服务 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落实 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我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推动 公共交通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城市公交万人拥有率达到12标台,其中清洁能源及新 能源车比例保持在9 0 %以上。城市公交线网密度达到 3KM/KM ²,城乡公交线网密度达到1.2KM/KM ²,行政村公 交1公里通村率保持100%。高峰时段,城市公交主干线班次 间隔不大于8分钟,城乡公交主干线班次间隔不大于20分钟 。公交客运量年均增长3%以上。城乡客运一体化水平保持 5A级。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 1、公交场站、设施建设以政府主导为主。将公交场站 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改造、建设计划。将公交场站和公共 自行车网点作为大型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大型文化娱乐 场所及旅游景点、道路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 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 使用。各镇、街道应根据公交发展规划,分别负责本辖区 内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以满足公交安全运营条件。 市发改、规划部门对未达到“四同步”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 项。 在土地出让中明确配建的公交场站、设施建成后产权 (或使用权)统一移交市交通运输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 。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 2、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内公交候车亭建设及亮化工 程、智能电子站牌建设及电子设备更新由市交通运输局负 责,新建及改建候车站点的站台基础及接电由城投公司负 责,市财政承担建设资金。乡、村道路的新建、改建公交 候车亭由所在镇(街道、平台)负责实施,市财政给予1万 元/只补助。县道以上公路公交候车亭新建项目由公路部门 负责实施,市财政承担建设资金。 3、资产使用。所有公交场站、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移作 他用。鼓励市交通运输局和各镇、街道利用存量房产为公 交企业提供司乘人员食宿条件。公交场站、设施和用于公 交职工食宿的房产委托交由公交企业运营使用,由公交企 业负责日常管理、运营和适度对客商业服务,日常维护管 理费用由公交企业承担。 (二)加强公共交通路权保障。 科学设置公交车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逐步建 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提高公交运行速度。在拥堵区 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侵占 公交专用道或公交站

编号: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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