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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增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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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甬政办发〔2019〕65号 2020-01-2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 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浙江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 办发〔2019〕52号)等精神,促进我市生猪增产保障市场 供应,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 促进生猪增产保障市场供应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猪增产保供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到2021年底,新 建一批规模化、现代化生猪养殖场(园区、养殖基地 ),力争全市生猪年出栏量达到149万头(增加70万头)。 其中,到2019年底,全市生猪出栏量达到85万头(增加6万 头),冻猪肉储备达到3600吨。 二、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 基地化”为引领,构建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布 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格局,走出一条生猪产业高 质量发展的新路子。在绿色转型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潜力 ,加快推进存量生猪养殖场和空栏养殖场改造提升,鼓励 支持养殖场更新设施装备、应用先进技术、优化生产模式 ,促进科学补栏增养,释放生猪产能。加快布局和建设一 批现代化生猪养殖场(园区、养殖基地),奉化区、余姚 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等地要新建若干个年出栏3万 ~10万头的大型现代化生猪养殖场,海曙区、江北区、镇 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等地要新建一批农牧结合、适度规 模的高标准生猪养殖场。加快我市现代生猪种业发展,加 强种猪场、种公猪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生猪良种“育繁 推”一体化体系,力争新建1~2家高标准大型种猪企业,提 高我市优质种猪自给水平。 三、筑牢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防控体系 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 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有效防控措施 。加快市、县两级生物安全二级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建设 ,提升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生猪屠宰场(点)、区域性生 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等区域疫病防控水平。严格执行生猪 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压实养殖主 体的防疫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养殖主体严格落实防疫措施 ,引导生猪养殖场实施“外闭环、内分区”防疫模式改造。进 一步理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配备与养殖、屠宰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人 员,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切 实保障基层防疫检疫人员待遇和动物防疫经费。 四、全力保障市场猪肉供应 完善生猪保供稳价调控预案,不折不扣完成全市冻猪 肉储备任务。加强区域生猪产销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供 销关系。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承接猪肉收储,引导 学校、机关等大型单位根据需要储备猪肉。加快推进屠宰 企业、农贸市场冷链体系建设,提升应急保障和调控能力 。积极引导多元化消费,支持企业扩大肉类商品进口,增 加牛、羊、家禽、兔、水产品等替代产品供应。加强监测 预警,把握市场调节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有效发挥市县 两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对市场供应的调节作用,重点保障 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市场猪肉供应。加大猪肉产 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 、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密切关注重 点群体,及时启动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缓解猪肉价格 上涨对困难群众的影响。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 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优化生态环境管控 坚守不能污染环境的底线,在确保做好养殖废弃物资 源化利用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 对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生猪养殖场,鼓 励其按生产设计能力及时补栏;对当前停产空置的生猪养 殖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尽快恢复生猪生产。全面 开展已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自查,对超出有关规定范围 划定的,要立即整改。对禁养区内需要关停的生猪养

编号: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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