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府发〔202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黔南州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
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我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支持和规范社
会力量兴办教育,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
实施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
1.统筹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
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协调发展,在制
订教育事业规划时留出发展空间,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
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
教育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积极鼓励和支
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利于学生个体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研学旅行、实践营地、特色课程等
教育服务产品;支持国有民营企业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
与职业院校合作举办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按照扶优扶强
原则,大力支持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
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方
案(试行)〉和〈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
)〉的通知》(黔教学前发〔2014〕215号)要求以及符合
高中阶段优质教育标准的社会力量独立投资举办学校(含
幼儿园,下同)、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学校。
(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各县〈市〉人民
政府)
2.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
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重新梳
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研究制定《黔南州民办学校
设置准入基本标准》《黔南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准入基本
标准》,进一步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吸引更多的
社会资源投入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
改革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
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支持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
,可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
学活动和教育质量。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
有法人资格,以及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
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积极引进一批国内一流
大学或重点师范院校基础教育集团在黔南创办或合作举办
附属学校。支持国内外知名教育集团或知名教育培训机构
在黔南投资举办学校或培训机构。引导一批本地知名教育
机构或企业投资举办优质学校。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与企
业、社会力量合作,采取多种模式举办优质学校。教育部
门要对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州财政局、
州国资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利
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
为办学出资,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
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营利性
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金
融办、黔南银保监分局、人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各县〈市
〉人民政府)
5.落实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民办学校分
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教民办发
〔2019〕80号),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
上应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其中,现有民
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类
登记工作,在重新登记前,应当按照非营利性学校的要求
进行办学和管理。义务教育和高中一体化民办学校,其高
中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将义务教育阶段和
高中阶段依法拆分后,符合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分别申
领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法人,原
办学许可证依法注销。分立后的民办学校应实行独立校园
办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会计制度。(责任单位
: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
政府)
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
,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
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
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
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
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州教育
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国资监管局
、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7.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拟使用闲置国
有资产办学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批,资产所属
单位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
租赁。民办学校利用其它符合办学条件的闲置场地设施办
学的,必须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租赁合同,并明确租赁期
限。对租赁校舍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
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
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监管
,降低办学风险。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的教
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凡用于教学用房、
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等,免征
耕地占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免除征收,其他学段的学校减半征收。社会力量
举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
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
务性收费。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
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办学与公办学
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
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用
电、用水、用气等方面,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
设局、州国资监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8.规划优先和用地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
用地的选址需求,涉及用地调整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统筹,在规划审批权限内予以调整。在项目策划
阶段,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住建等部门提前向举办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社会
力量举办学校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其中非营利性学校用
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
性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项目落地前,属地政府
负责确保净地出让,达到项目“三通一平”条件,并与学校建
设同步,完善学校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在政策范围内,各
县(市)人民政府可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自主决
定用地模式。(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州
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
市〉人民政府)
9.教师补充和同等待遇政策。对社会力量独立投资举
办、学位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级人
民政府按管理权限可以向其派遣实际需求教师总量30%以内
的公办教师支持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