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
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
知》(建城〔2015〕31号)文件,规范住宅二次供水建设
、改造、维护和管理行为,切实改善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
,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加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
,将保障居民二次供水质量提升到改善民生高度,市级统
筹,区级实施,推动形成责权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
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新格局,解决好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水质问题。
二、工作目标
1.加快现有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至2021年底
,基本完成衢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柯城区、衢江区、绿色
产业集聚区、智慧新城)的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
务(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不含单身公寓、商业地产,下同
)。已建住宅指在2019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
2.规范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从2019年12月1日
起,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
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71-
2019)及市有关要求实施。新建住宅指2019年12月1日起尚
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住宅。
3.实现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运行维护。对改造和
建设验收合格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现供水企业直接抄
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做到“同网、同价、同质、
同服务”。
三、具体举措
(一)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措施
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业主委员会、物业
公司或开发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的可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单位代为履行相应职责)自愿向各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改造申请。各区人民政府(管
委会),按照“愿改尽改,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
”的原则,对符合改造前置条件的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
行改造。具体改造实施单位对改造工程可采取分批次打包
的方式予以立项改造。改造过程中,业主方应协助提供住
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基础资料、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
仪器日常运行状况及故障记录台帐,做好配合衔接工作。
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后,由业主方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尚
未改造或者已改造但未移交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继续由
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1.改造前置条件:总表制供水的已建中高层住宅;生活
、消防系统、自备水源完全分离的,或分别计量的;水费
全部结清;申请改造资料齐全。
2.改造内容: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出户、加压设施设备、
自控安防设施等,不包括供水管道、消防供水设施、热水
、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设施。
(二)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措施
住建部门要将相应建设技术规程纳入新建住宅的土地
建设管理要求。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开发单位可
在项目审批图审阶段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由供
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
(三)实现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运行维护措施
改造和建设验收合格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业主方
向供水企业提出移交管理申请,提供所需材料,明确抄表
到户管理界线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签订移交管理协议
,统一管理维护。
1.维护管理界线: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