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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加快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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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办事处,市驻区 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 政办发〔2020〕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淄博市支持企业应 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淄政办发〔2020〕1号),以 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 要作用,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全力保 持经济平稳运行,结合高新区实际,经高新区〔2020〕第 6次工委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服务保障。在高新区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增设 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指导企业落实防 控措施打好防疫攻坚战,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协调防控物 资保障,畅通产业生产链条,合理安排复工节奏和生产能 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服务,确保2月底前具备条 件的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全部恢复正常生产。(责 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组织人事部、建设局、地方事业局 、投资促进局、淄博保税物流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安 监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四宝山办 事处、宝山生态科技园区、高新区自然资源分局) 二、加大财政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省市专 项扶持资金基础上,设立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解困帮扶专项资金3000万元,统筹用于区内中小企 业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房租补贴、进出口奖励、技术改 造补助等方面,支持企业稳定生产,加快项目建设,共渡 难关。(责任单位: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三、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 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增加应急贷款支持。充分发挥淄博融信融资担保公司的 作用,为防疫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累计不超 过2000万元的“零担保费用”贷款的政策性担保支持,担保公 司减免的担保费用由高新区财政给予补贴。对属于疫情防 控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和三大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新 增流动资金贷款(含展期)银行贷款(每个企业不超过 1000万元)利息超过3.5%但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部 分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责任单位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四、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 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 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 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 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 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 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 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 位: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五、加大企业承租生产经营用房减免房租力度。对承 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2020年2—4月份房租免收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厂房企业,2020年2—4月份房租 减免30%。对生产经营用房的减免政策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可 适当延期。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 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按市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给 予补贴。对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企业减免的房租由 高新区财政给予100%的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经济 发展局、创业中心、国投公司、城投公司、产投公司) 六、全面落实依法延期缴纳、减免税款政策。对因受 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 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 批准,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 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 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高新区税务局) 七、落实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严格落实消 毒消杀、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

编号: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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