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7
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办事处,市驻区
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
政办发〔2020〕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淄博市支持企业应
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淄政办发〔2020〕1号),以
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
要作用,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全力保
持经济平稳运行,结合高新区实际,经高新区〔2020〕第
6次工委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服务保障。在高新区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增设
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指导企业落实防
控措施打好防疫攻坚战,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协调防控物
资保障,畅通产业生产链条,合理安排复工节奏和生产能
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服务,确保2月底前具备条
件的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全部恢复正常生产。(责
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组织人事部、建设局、地方事业局
、投资促进局、淄博保税物流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安
监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四宝山办
事处、宝山生态科技园区、高新区自然资源分局)
二、加大财政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省市专
项扶持资金基础上,设立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解困帮扶专项资金3000万元,统筹用于区内中小企
业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房租补贴、进出口奖励、技术改
造补助等方面,支持企业稳定生产,加快项目建设,共渡
难关。(责任单位: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三、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
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增加应急贷款支持。充分发挥淄博融信融资担保公司的
作用,为防疫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累计不超
过2000万元的“零担保费用”贷款的政策性担保支持,担保公
司减免的担保费用由高新区财政给予补贴。对属于疫情防
控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和三大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新
增流动资金贷款(含展期)银行贷款(每个企业不超过
1000万元)利息超过3.5%但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部
分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责任单位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四、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
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
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
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
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
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
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
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
位: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五、加大企业承租生产经营用房减免房租力度。对承
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2020年2—4月份房租免收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厂房企业,2020年2—4月份房租
减免30%。对生产经营用房的减免政策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可
适当延期。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
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按市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给
予补贴。对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企业减免的房租由
高新区财政给予100%的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经济
发展局、创业中心、国投公司、城投公司、产投公司)
六、全面落实依法延期缴纳、减免税款政策。对因受
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
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
批准,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
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
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高新区税务局)
七、落实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严格落实消
毒消杀、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