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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国家层面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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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国家层面政策汇编 目录 1.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 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 号 )2 2.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当前春 耕生产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7 号)5 3.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 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 号 )9 4.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 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 2020〕4 号)13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 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 号)17 6.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 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 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 号 )21 7.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因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国 发明电〔2020〕11 号)23 8.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 2020〕5 号)26 9.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31 10.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 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11 号)32 11.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 知(财办农〔2020〕6 号)33 12.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 社〔2020〕2 号)35 13.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知(财金〔2020〕3 号)37 1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财司函〔2020〕30 号)39 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40 16.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 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43 17.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 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 号)48 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51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54 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 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 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55 2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59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61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61 2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6 号)62 25.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8 号)64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64 27.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69 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 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70 29.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 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 号)71 30.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 市监综〔2020〕30 号)73 3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 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77 3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 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78 33.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 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 号)79 3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 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258号)81 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冲上疫 情防控第一线,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顽强拼搏、日夜奋战 ,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 。医务人员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当前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 ,医务人员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压力大,各地各有关部门 务必高度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关心、爱护,加强各方面支持保障,解 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 力,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战胜疫情斗争。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 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 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 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 提高 1 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 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提高 2 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各地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 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保障 医务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 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经 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晋升职 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四、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加强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 为 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 的就餐服务。征用医院周边有条件的宾馆、招待所等固定场所,为一 线医务人员提供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和与家人隔离的必要条件。采取 专车接送解决定点医院一线医务人员通勤问题。 五、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全力救治受感染的医务人员。加强 对疫情防护物资的统筹调配,医用防护用品要重点向疫情防控一线投 放使用,特别是要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 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 六、确保轮换休整到位。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做好轮休 医务人员隔离保障,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提前做 好一线医务人员后备力量储备,及时排查轮换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 适合继续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疫情结束后,及时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 检和疗养休养,并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七、及时做好心理调适疏导。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 疏导,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 力。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 ,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 干预、早疏导。 八、切实落实有困难家庭的照顾帮扶。深入了解一线医务人员特 别是援鄂医疗队队员家庭实际困难,建立台账,分类施策, 切实解决 一线医务人员后顾之忧。开通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建立 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老幼照护等实际 困难。对于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九、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加 大力量投入,完善问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对于伤害医务人员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十、开展烈士褒扬和先进表彰。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 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利用多种形式、渠道 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务 人员及时奖励,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及时表彰。对于获得表彰以 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 待遇。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 好以上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保护关 心爱护医务人员,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疫 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落实 到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逐一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政策 措施,协调落实医务人员有关政策措施的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党费、 专项资金等各种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进行政策统 筹,分类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就相关政策形成具体化、易操作、可落 地的措施和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各地医疗卫生机构 要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准确提供一线医务人 员信息,确保精准、无遗漏。 2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 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 彻落实。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3 月 2 日 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 务会议上的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工作 ,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夺取粮食和 农业丰收,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 本指南。 一、压实责任确保春播粮食面积 (一)压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将做好春耕生产工作作为粮食 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底通报考核结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要稳定在上年水平。各 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 保持应有的自给率,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抓紧将任 务分解落实到市到县,层层压实责任。 (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地要落实好小麦、稻谷最低收购 价政策,统筹实施好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 推进小 麦、稻谷、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稳定农民收益预期 ,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给农民吃 上“定心丸”。 (三)稳定春播粮食面积。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种植结构。鼓励有 条件的地区恢复双季稻面积,稳定早稻面积并力争有所扩大。适当调 整轮作休耕试点,扩大轮作、减少休耕,轮作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 粮改饲政策主要支持北方农牧交错带。要通过代耕代种等方式帮助缺 乏劳动力的农户种足种满,杜绝耕地撂荒。 二、分级分类尽快恢复春耕生产秩序 (四)细化农村疫情防控方案。落实分类细化农村疫情防控科学 指导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以县域为单位,抓紧制定差异化防控 措施,划小管控单元,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纠正偏颇和极端做法 ,不搞“一刀切”。打通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民下田等堵点,尽 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春耕生产的影响。 (五)低风险地区全面恢复生产秩序。低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 入”策略,尽快全面恢复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城乡交通运输正常运转 ,不得封路封村,确保农民正常下田、农机顺利上路、农资顺畅流通 。抓紧动员农民下田,开展施肥打药、育秧泡田、深松整地、除草修 剪等农事活动,推动春耕生产全面展开。 (六)中风险地区有序恢复生产秩序。中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 入、内防扩散”策略,尽快有序恢复春耕生产秩序。在采取必要防控 措施的同时,保证农资、农产品正常流通,根据疫情防控实际,合理 安排春耕生产,组织农民错时下田、错峰作业,做到疫情防控与春耕 生产统筹推进。 (七)高风险地区稳妥恢复农业生产。高风险地区在继续集中精 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春耕生产。田间 野外作业、人员密度低的地区,因地制宜组织农民开展农业生产。作 业空间密闭、人员较为密集的地区,组织农民错时错峰下田,避免人 员聚集。疫情最重的湖北和疫情较重的省份, 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做 好防控前提下组织农民开展春耕生产。 三、分区按时抓好春管春耕 (八)南方早稻产区抓好育秧栽插。华南稻区 2 月下旬开始 育秧,长江流域 3 月中旬育秧。指导农民选择高产优质早稻品种 , 及早备足种子。适时浸种泡田,抢晴播种育秧,大力推广工厂化育 秧、集中育秧。加强秧田管理,科学调控肥水,培育壮秧。加快栽插 进度,扩大机插秧面积,确保种在适播期。 (九)夏粮主产区做好麦田管理。2 月下旬江淮、黄淮南部冬小 麦进入返青起身期,3 月上中旬大部分冬小麦返青起身,春管进入高 峰期。因苗施策,分类管理,合理调控肥水,落实促弱控旺措施。防 范“倒春寒”等灾害,适时灌水、追肥。及早准备药剂药械,防控重 大病虫害,组织开展统防统治。 (十)长江流域中稻产区做好育秧准备。4 月下旬至 5 月上旬中 稻开始浸种育秧,5 月下旬至 6 月上旬开始移栽。根据季节安排、茬 口衔接、品种生育期,适时播种育秧。推广集中育秧、 旱育秧或湿润育秧,确保苗齐苗匀苗壮。及时泡田整地,适时移 栽,合理确定密度,提高栽插质量。 (十一)东北西北地区做好春耕备耕。4 月上中旬东北水稻开始 浸种育秧,4 月中旬至 5 月上旬东北西北旱地作物开始播种。科学确 定主推品种,指导农民选用适期品种,防止越区种植。及时下摆种子 、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适时开展春整地、春覆膜,加强墒情监 测,检修调试机械,组织农机抢早整地。 (十二)做好春灌用水调度。根据农作物需水要求,做好春灌用 水计划,加强灌溉用水调配。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用,维护 好灌溉秩序。利用灌溉间隙,加快完善灌排设施,保障春灌用水。 四、保障春耕生产农资供应 (十三)推动农资企业复工复产。组织指导种子、化肥、农药、 农膜等关系春耕生产的农资生产企业做好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员工个 人防护,尽快全面复工复产,提高开工负荷,切实增加市场供应。因 缺乏劳动力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及时采取用工替代等措施,加强地 区间劳务供需对接。 (十四)推进农资到村到户。突出解决农资运销“最后一公里 ”受阻问题,建立农资“点对点”保供以及化肥生产原辅料和产品运 输绿色通道,禁止违法设卡拦截、断路封路等行为,畅通农资运输。 调度农资供需情况,建立乡村应急配送机制,保障即时配送,尽早有 序恢复门店营业。 (十五)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瞄准农资经营集散地、春耕春管重 点地区,围绕重点农资品种,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执法,开展质量监督 抽查,查找问题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 行为,严肃查处假劣农资案件。 五、抓好科学防灾减灾 (十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解决砂石原料、机械、人员等 运输难进场难问题,推动春季农田水利工程和高标准农田尽快复工建 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完善工程建设验收监督检查机制,建一 块成一块,提升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十七)防范自然灾害。今年区域性、阶段性旱涝灾害趋势较为 明显,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可能增多,要重点做好防寒抗冻和防涝抗旱 。加强监测预警,及早制修订灾害防范预案,做好物资和技术准备。 强化技术服务,指导农民落实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措施。 (十八)防控重大病虫害。加强西南、汉水流域、黄淮海地区小 麦条锈病和江淮、黄淮地区小麦赤霉病监测防治。特别要做好草地贪 夜蛾分区防控,实施防线前移、划区布防,开展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 ,坚决遏制病虫害扩散蔓延。加强沙漠蝗入侵监测预警,做好药剂药 械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立即消灭。 六、创新方法开展指导服务 (十九)搞好技术指导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 “12316”平台等手段,组织专家开展在线培训、在线指导、在线答疑 。组织农技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开展必要的实地指导,帮 助农民解决春耕生产实际困难。 (二十)做好规模主体帮扶。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设施 农业生产主体,积极组织返乡农民工和闲置劳动力等,解决生产用工 难题。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 服务。帮助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搞好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续签等。 各地在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和指导春耕生产中, 要把完成脱贫攻坚任 务作为工作重点,对贫困人口予以优先考虑。 (二十一)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制定农机跨区作业预案,合理调 剂调配机具,保障农机作业畅通。组织好跨区机耕机播,高质量高标 准完成春播任务。组织动员有关生产主体和企业,做好人员培训、机 具准备和检修、维修配件供应等,确保农机具和农机手能够及时投入 生产。 2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 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更好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 性生活困难, 以及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切实做好兜 底保障工作,织密织牢社会安全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 体战、阻击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 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 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可适 当增加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对于受疫情影 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 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外出务工、返岗复 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 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 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 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 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 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 ,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 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 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 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 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 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 加大临时 救助力度。 各地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 困难群众, 要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湖北省和武汉 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可委托社区(村)实施“先行救助”,根 据急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 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二、保障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 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 因暂时滞留, 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要根据 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 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 到家庭支持, 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要按规定 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 机构实施救助。 做好发现引导帮扶救助工作。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 地区,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排查时,发现 上述外来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接受集中隔离医 学观察,对其他外来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 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 、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 住能力,切实做到应救尽救。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防控措施和内 部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 三、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 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各地承担隔 离收治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 作人员,要主动向上述人员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 ,对由其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 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 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 主动探视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对居家隔离的 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 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各地要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简化工作流程,健全转介机制,明 确主体责任, 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要运用“互联网 +”、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 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各地要充分 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 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公布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经办结果,主 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经济能力,各地可根据疫 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属地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 号)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 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统筹研究, 同步推进,担当履责,协同配合 ,坚决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 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强化资金保障。地方财政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中央财政继续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社会救助工 作,对湖北省予以重点倾斜。各地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要求尽快 将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为做好受疫情影响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严肃纪律,依纪依法坚决迅速查处工作落 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 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 等问题。要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 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强化社会支持。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 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要动员 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 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援 助、情绪疏导等服务。 2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 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 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 不 顾个人安危,迎难而上,英勇奋战在抗击疫情的最前线,为保 护人民 生命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 、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当前,全国疫情 防控进入关键 时期,医务人员面临着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和休息条件有 限、心理压力大等困难。保护关爱医务人员是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重要保障,为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 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 康,使他们更好地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硬件设施改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 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使收治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传染病诊疗和 防控要求。要重点改造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 营造有利于医 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要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后勤服务,保障医务 人员充足的睡眠和饮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医院周边 酒店作为医务人员休息场所,以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单人单间休息条件 ,并对基本生活用品保证供应。 二、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一)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作息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实际, 科学 测算医务人员工作负荷,合理配置医务人员,既满足医疗服务需求 ,又保障医务人员休息时间。对于因执行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医务人 员,在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优先安排补休。允许需 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简化招 聘程序。 (二)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要尽一 切可能配齐防护物资和防护设备,防护用品调配要向临床一线倾斜。 (三)组织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健康体检,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及时 隔离,尽最大可能减少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病人之间交叉感染 。 (四)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开展医务人员心 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预和心理疏导 ,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 三、落实医务人员待遇 (一)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 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 4 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 号)有关 要求,统计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同 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月审核,报 经国 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 由同级 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据实 结算。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 ,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及时向防控任务重、 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并指导有关单位搞好内部分配,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 一线人员倾斜。 (三)各地要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 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 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 开通工伤认 定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好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四、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为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 1号),出台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各地要按照政策 规定及时抓好落实,特别是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要及时足 额发放到位。 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 各地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发动志愿者或专门人员,对一线医务 人员展开慰问,定期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建立台账,积极协调解 决。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的关怀力度,为一线医务人员 和家属建立沟通联络渠道,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 工作,对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其 兼顾家庭。要安排志愿者或专门人员对有家庭困难的一线医务人员家 属进行对口帮扶。 六、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 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 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 号)的各项安全防范 措施,加大警力投入,完善问责机制,对发现有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 员及其家属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伤害医务人员的, 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维护 正常医疗卫生秩序。 七、弘扬职业精神做好先进表彰工作 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宣 传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共同营造尊医 重卫的良好氛围。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 的表现作为职称评审中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可根据《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并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做好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的及时性表彰工作,为做好疫情防 控工作增强信心、凝聚力量。 各地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各项工作,以高度负责的 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关心医务 人员身心健康,保障医务人员权益,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 有力保障。 2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 决策部署, 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 行为,提供便利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 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 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 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 按照最少、必需原 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 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 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 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 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 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 “一口受理、并行办理”, 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 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 要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 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 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 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 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 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 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 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 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 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 务服务平台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 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 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 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 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 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 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 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 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 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 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 、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 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 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 ,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 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 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 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 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 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 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 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 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 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 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 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 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 对在省内连续居住 14 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 (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 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 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 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 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 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 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 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 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 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 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 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 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 复工复产, 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 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 ,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 办公厅。 202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 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5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健康委、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 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0〕4 号),国务院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多次研究部署,就疫情防 控期间强化一线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措施提出明确要求,为广大一 线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注入了强大动 力、给予了关怀激励。但一些地方在执行和落实中,存在对象不精准 、执行不严格、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确保党中央、国 务院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关于保护关心爱护措施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一线医务人员 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 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 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 、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 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 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 身份等限制。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 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 ,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二、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的计算和发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4 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 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 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 数的 1.5 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 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 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 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 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 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 三、关于及时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 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 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 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 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在疫情结束后恢复 至文件规定范围。 四、关于轮休、隔离不影响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严格落实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 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 号)规定 ,一线医务人员在轮休、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原正 常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含卫生防疫津贴)、绩效工资继续执 行。不得将一线医务人员轮休、隔离天数计入本人带薪年休假假期 ,不得向轮休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工作任务。 五、关于做好饮食营养等保障。对轮休、隔离的一线医务人员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做好生活保障,为其配送必要的饮食、营 养品和生活必需品。对过于劳累导致患病的一线医务人员, 要开通就 医绿色通道,保证其及时就医。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尽 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做好援鄂医疗队及其他 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关心慰问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就医、照料等 方面实际困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关于压实贯彻落实责任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医疗卫生机构 是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措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 是抓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建立工作台账,据 实按日记录、按月汇总上报应当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人员的名单、档 次和天数,同时要纠正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一线医务人员负担。 各地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 协同配合和工作指导,强化资金监管和督促落实。各地要坚持问题导 向和结果导向,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协调解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的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放临时性工 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要严格进行登记、审核、报批,及时公示公开 ,主动接受监督, 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要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对有章不循、巧立名目、截 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202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已 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有关问题 ,兜住安全底线。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 年 3 月 14 日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 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 号)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 2020〕6 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 童(以下简称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监护缺失儿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因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民电〔 2020〕19 号)界定,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 需隔离观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 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一、及时发现报告 1. 各地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儿童督导员 、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工作力量, 结合疫情防控排查,对各村(社区)儿童监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 相 关人员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 学观察的对象,首先询问其监护对象情况,对存在儿童监护缺失情形 的,要及时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或同级民政部门通 报。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了解本辖区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 观察对象家庭的儿童监护情况。 3.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监 护职责的,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本人工作单 位报告家中儿童监护状况及联系方式。 4. 各地要开通儿童救助保护热线,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客户 端、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车站码头、村(社区)主干道 、小区门口等醒目位置公布号码,结合疫情宣传、走访排查等告知儿 童家庭,扩大社会知晓度。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的发现、 报告和转介作用。鼓励居民发现儿童脱离监护的情况并及时拨打热线 进行报告。 5. 提供上门服务的医务工作者、学校教师、儿童主任、社区 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发现儿童监护缺 失的,要及时向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 二、落实监护照料 6. 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 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其委托其他具有监护能 力的人代为照料。对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村(居)民委 员会临时照料;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7. 监护缺失儿童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或者身体状况不明的,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卫生健康 部门将儿童安置到当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对经检测未感染的儿 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认其监护 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定性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优先安置到定 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救治。 8. 各地要加强跟进指导,对委托监护、指定由专人照料的儿 童,要指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 会工作者等实行包干到人,对儿童照料情况进行家访或电话跟踪,每 周不少于两次。 9.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治愈出院或结束隔离后,要在提供当地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相关健康医学证明的前提下,及时将 儿童接回照料。 三、加强救助帮扶 10.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父母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 监护责任的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要及时将其纳 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要及时纳入孤 儿保障范围;对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监护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等妥善安置照料。 11.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儿童及家庭,要及时按 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确保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12. 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通儿童医疗救治绿色 通道,确保确诊或疑似感染儿童第一时间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 疗。对疫情期间有其他疾病的监护缺失儿童,村(居)民委员会、受 委托监护人要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就诊。 13. 各地要对有需求的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对监护缺失儿童给 予重点关怀,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 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 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 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 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 ,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 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 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 具有防护 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 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 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 设备制造 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 业以及承 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 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 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 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 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 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 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 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 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 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 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 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 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 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 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 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金融机构向 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 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 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 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 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 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 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 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 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 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 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 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 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 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 ,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 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 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 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 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 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 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 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 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 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 、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 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 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 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 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 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 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 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 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 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 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 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 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 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 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 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 全力以赴支持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 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 和地区。 2020 11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支持相关 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 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对进 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二、免征航空 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 另行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2 月 6 日 202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 (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 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 〔2020〕7 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29 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学校 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研究制定经费保障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 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工 作,切实增强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全力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 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 商,密切关注疫情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学习生活成 本等的影 响,及时研究制定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支持学 校确保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疫情防控。 二、统筹安排教育经费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教育转移支付和自有财 力,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学校的支持 力度,提升学校防控能力,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已提前下达 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补助部 分)、改善普通高中学 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 计划资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等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 财 政、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疫情防控需要 ,安排用于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省级财政部门在分 配下达 2020 年中央和省级相关教育转移支付时,要向疫情防控重点 市县倾斜。 三、加快财政教育资金拨付使用 各地财政部门要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 特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确保学校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 ,并会同教育部门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 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 23 号)要求,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根据学校疫情防控需要提高采 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 四、指导学校加强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经 费保障方案,研判资金需求,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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