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的要点要义——从一位省领导的言传身
教谈起
前几天,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听到一位省领导就文稿审核向身边的工作人员提
要求。当时我刚好在旁边,那一席话虽然不是对我说的,同样让我深受教育和警醒
。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近日,负责为省委提供文稿服务的某部门报给领导一份材料,其中有一项生态
指标,源于环保部门提供的素材,说我省这个指标近年来一直稳居全国前三。
领导审阅材料的时候,看到这句话,就问排在我省前面的是哪两个省。
有关负责同志查阅环保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后回答:分别是HN省、HB省。
领导觉得HN省排第一无可争议,HB省排第二则未必准确,与其了解掌握的情况
似乎对不上,就亲自去查证。结果,发现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中,非常明确
地将排序表述为HN省、GX省、HB省——我省应该是第二而不是第三。
提起这件事情,领导语重心长地说:你们审核材料,既要“审”更要“核
”,确保材料不仅没有任何问题,还经得起领导问、不怕别人问。不能因为是业务
部门提供的情况,就一不审二不核,拿来就用。如果一味依赖业务部门,那要你们
这个部门干什么!这样的事情,今后一定要引起重视、引以为戒。
联想到我的身边,对材料审核不严特别是“只审不核”的现象并非特例。不仅
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进行文稿协作的时候,容易出现这样的疏漏,在一个单位
、一个部门内部,业务处室(科室、股室)起草的文稿包括素材稿,流转到研究室
、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综合的时候,只要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或是责任感不强,同样
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那么,怎样才能有效防范、切实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呢?我认为,关键有两点
:一是增强责任感,“审”必从严,“核”必较真;二是把准审核的要义要点,既
做到“审”“核”并重、双管齐下,又做到正确区分、精准发力。下面,我着重就
第二点展开来谈一谈。
关于公文审核,《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
条规定: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
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
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这些规定中的“公文”,指的是法定公文,也是狭义公文,但相关规定也完全
适用于其它公文,适用于我们在工作中起草的任何材料。
据了解,中央某部建立有一套公文“十必审”制度,审核要素分别是:(1)行
文审核。(2)政策观点审核。(3)内容审核。(4)结构审核。(5)文字表述审
核。(6)标题审核。(7)文种审核。(8)格式审核。(9)附件审核。
(10)程序审核。
无论在《条例》还是在上面的“十必审”制度中,“审核”都是作为一个合成
词出现的,代表着一个动作、一道工序。实际上,“审”与“核”既有区别,又有
联系,可以拆解为同向发力的两个动作。
我理解,所谓“审”,指的是审查。从要素上看,主要包括行文审查、形式审
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从操作上看,关键是做好“四审”:
一审必要性,看是否确有行文的必要。所谓“必要”,应当是从工作需要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