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审便函〔2004〕7号
审计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常见公文批示用语》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
审批公文是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批示,
正确表达和准确理解批示意见,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厅编辑
的《常见公文批示用语》印发给你们,供各级领导干部审批公
文时参阅。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一、审批公文用语的一般规则
(一)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
划圈即代表签字;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单位名称或职务
统称(如:办公厅、人教司、署领导、司领导等),审批人应
当在单位或职务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
(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
(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是平级、下级的
一般称同志。
(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
1. 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
定标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XX、XX、XX副审计长并
XX 、 XX 、 XX 同 志 ( 司 长 ) ” ; 按 性 质 分 类 如
“XX、XX、XX司(以上为署内单位)并XX、XX、XX特
派办(以上为派驻单位)”。
2. 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XX
局长并X副审计长”;“X主任并X副审计长、审计长”。
3. 如果是多个对象承办事项,须明确主办人。例:“XX
负责(或牵头),XX、XX会同(或配合)办理”。
此外,审批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规范的书写工具。
二、几种常见情况的批示用语
(一)署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
1. 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
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
发”、“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 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 XX阅后发”,签
字并注明年月日。
3. 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栏之外批示“请 XX
签发”。
4. 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
后,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
况。如果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单位重
办。)
(二)请署领导签发文件
1. 直接签发:“请XX签发。”
2. 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 XX(单位或个
人)审阅并报XX签发。”
3. 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 XX(单位)会签(复
核)并报XX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
一致的情况。)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