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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_2020.12.30孙保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深挖根源整治,做实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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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页 共 2页  检察日报/2020年/12月/30日/第 007版 论坛 深挖根源整治,做实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 孙保平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但一直以来,检察 机关对于作为诉讼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却较为薄弱。笔者调研发现,基层在做 实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监督理念转变不到位,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 现象依然存在;不能充分认识其在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治理能力、增强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 作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落实“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双赢多赢共赢”“监督一案、 警示教育一片”的监督理念还没有牢固树立。 二是基层行政非诉执行检察机构设置不完备,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队伍力量配备不足, 缺乏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监督的专业指导,工作经验严重不足,熟悉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专业知识 的人员匮乏,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案件难以有效开展。 三是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突破点,认不清、看不透,发力不准,造成案源过窄、数量偏 少,个别案件办理效果不佳,精品案件、典型案例比例偏低;担当意识不足、办法不多,对审判 违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等工作重心和主攻方向用劲不够,由事到人的深层次监督也需要进一步 加强。 四是监督依据完善不到位,法律法规修订滞后。行政非诉执行制度由行政诉讼法实施时正式 确立,并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化,但仍不够完善。首先是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 查标准不够明晰。对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晰,使得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裁定结果存在差异。其次是法院行政非诉执 行案件审查不严。实践中有的法院对行政主体不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执行申请也予以受理,甚 至裁定准予执行。再次是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方式不当。因为欠缺行政相对人的质证环节, 一些法院在审查中仅仅进行书面审查,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不利。最后是行政非 诉执行中被执行人权利救济不足。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