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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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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 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旗帜鲜明、纲举目张的监察工作基本法 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明确监察机关的性质、产生和职责 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 清除监察空白、反腐败不留死角 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覆盖“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 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人群 赋予监察机关的权限 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 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 目录 制定监察法的背景及 宪法根据 第一部分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的背景 在全面从严治党下,反腐败取得了重大成就。 在反腐败的体制上 纪律检查委员会 行政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 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对国家公务人员违反政纪、法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使侦查起诉责任 在我国,80%的公务员和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 是由检察院首先立案查处,还是由纪委、行政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贪污受 贿行为 国家工 作人员 党员 干部 在监察法出 台之前没有 明确的规定 2016年 1月12日 2016年 10月27日 2016年 11月7日 截至2017年 4月27日 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讲话 指出,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 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强调,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 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 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同时人民检察院的 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全部转 隶到国家监察机关,转隶工作也全部完成。 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2017年1月21日 北京市监察委员会 正式成立 截至2017年4月19日 北京市16个区监察委员 会全部成立 北京市检察院、四个分院和各区人民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 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全部转隶到市区两级监 察委员会,一共转隶772名干部。 0 50 100 改革以前 改革以后 21万人 99.7万人 北京市监察对象 监察对象 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后,解决了行政监察范围过 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真正实现从监督“狭义政府”到 “广义政府”的转变,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且取得了很 大成效。 北京市改革试 点发挥了“探 路者”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 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北京市监察机关共留置68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2人; 留置时间案均64.3天,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提 供了可借鉴的“北京经验”。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 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委员会有权对涉嫌贪污受贿、违法 犯罪的当事人采取留置措施。 比较年轻,思想负担比较重, 在调查期间可能出现逃跑、自 伤、自残等情况 案情比较重大,涉嫌挪用公款 761万元,这是一个较大的数额 北京经验 为什么要采取 留置措施? 北京市首位被留置的案件当事人是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的一名 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2017年4月被通州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 查。在被带至办案地点后,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向他宣布对其 采取留置措施。 在党的十九大上 习近平同志指出 习近平同志要求 习近平同志提出 习近平同志强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 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 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 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 朗朗乾坤”。 2017年10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部 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 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强调在2017 年底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 2017年11月 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同时抓紧起 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11月7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 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监察法是宪法的下位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的政治制度改革 有学者提出,监察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重要法律,作为一部国家 基本法律,它的上位法应该是宪法。但是,在监察法(草案)中没有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因为由于监察是属于行政系统的一部分, 现行宪法对监察机关没有作任何规定。 监察法(草案)公布以后,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改革试点的时候可以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的法律 规定。但是,在全国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要把监察委员会行使监 察权的责任固化下来,这就涉及到责任的调整和国家机构的变革。也就 是不仅要制定监察法,而且还应该以修改宪法为前提。 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增加有关监察 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公布监察法之前 宪法修正案先表决通过了 宪法第三条 第三款 宪法第六十 五条第四款 宪法第一百 零三条 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的职务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 民代表大会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 机关的职务 修改为 修改为 修改为 内容为 在宪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项后增加一项 在宪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后增加一项 在宪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项中 在宪法第六十七条 第十项后增加一项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国家监察委员会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 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内容为 增加 内容为 宪法第一百 零一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 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 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 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 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 修改为 宪法第一百 零四条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 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 修改为 宪法第八十 九条第八项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 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和监察”删去 宪法第一百 零七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 和财政、民政、公安、民 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 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监察”删去 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 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 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宪法作上述修改 修改宪法是为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 员会提供宪法依据。所以,在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 一条就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和 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 监察机关的性质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机关是什么 性质的机关? 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监察工作。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