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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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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 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 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 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 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 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 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 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 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 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 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 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 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 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 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 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 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 ,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 ,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 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 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 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 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 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 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 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 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 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 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 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 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 ,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 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 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 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 、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 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 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 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 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 ,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 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 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 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 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 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 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 实报销。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