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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在《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宣贯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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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宣贯会上的讲 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秦福义 (2011年12月19日) 尊敬的润璞主任,同志们: 今年的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 施,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 调控作用,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 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推动吉林特色城镇化建设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是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在全面总结20多年来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经验的基础 上,紧扣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现实与发展,制定的一部重 要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对《条例》的制定高度重视,先 后召开两次常委会进行审议。润璞主任更是亲自带队调研 ,深入基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今天又亲自到会,还要 作重要指示,我代表全省城乡规划行业的从业人员对润璞 主任表示感谢。下面,我就《条例》的宣贯工作讲几点意 见。 一、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回顾 城乡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原则,是 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政 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 重要依据。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 省人大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监督下,全省城乡规划 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引导调控城市有序发展、推动 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 下一步《条例》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初步形成。通过对吉林省城镇体 系规划的深化完善,提出了“强化中部、构筑支点、区域 联动”的城镇空间发展战略,打造了“两区、四轴、两带 ”的城镇空间发展格局,为我省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统筹 推进城镇化提供了战略指引。高质量地完成了全省县级以 上城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 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落实了城镇化战略,优化了城镇 空间布局,为实施有效的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结 合棚户区改造、“暖房子”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推 进了城市道路交通、地下管网、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 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村镇规划 的编制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二是城乡规划的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在《吉林 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 基础上,我们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与 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使我省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日益完善 ,提高了规划工作的权威性和依法行政水平。三是规划实 施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逐步完善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审 批、修改和备案程序,建立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和专家咨询 委员会制度,形成了层级指导监督体系,加大了规划执法 监察力度。同时,加强了队伍建设,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 体制已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共有14个市、县成立了规划 局,管理力度明显加强。四是规划设计水平大幅度提升。 随着国内外一些知名规划设计机构进入我省市场,带来了 先进的规划设计理念和一流的规划项目,并带动我省规划 设计行业的发展。目前,我省共有规划编制单位94家,其 中甲级6家,从业人员2000多人,注册规划师229人。通过 大力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和规划 设计评优等工作,全省城乡规划设计水平也大幅提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 发展,城乡规划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 在: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不利于城乡 统筹发展;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和编制进度仍滞后于现实 需要;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足,规划的权威性和严 肃性仍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较弱,城镇 化进程的加快与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日 益突出;城乡规划领域的廉政建设仍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因此,各地要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以求真务实 、开拓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更新城乡规划工作理念和指导 思想,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加强规划 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进 我省的城乡规划工作。 二、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城乡规 划各项工作的进展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努力营造有利于《条例》顺利实施的社会氛围 一是各级领导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以及规划行业的从业 人员要加强《条例》的学习,并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切实 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帮助正确理解和适用《条例 》,我厅正在与省人大法工委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