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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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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当前,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和经济结构调整,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质量和安全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进一步加强商 业银行风险管理,确保信贷资产良性运行,显得尤为重要 。京口区作为镇江主城区,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在全市所 占比重较大,京口法院对近三年审理的金融借款案件进行 深入分析和梳理,并就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借贷风险提出 建议。现予以刊发,供参阅。 一、金融借款案件的基本概况 (一)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逐年上升。2013至2015年 ,京口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借款案件695件,标的额 12.87亿元。其中,2013年受理135件,标的额2.86亿元 ;2014年受理170件,标的额2.41亿元;2015年受理390件 ,标的额7.6亿元。2016年一季度受理149件,标的额 3.18亿元。 (二)案件比例较高,所涉金融机构较为集中。金融 借款案件占一审商事案件的比例较大,分别为:2013年占 20.9%,2014年占21.9%,2015年占37.6%。涉及的金融机构 包括国有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其 他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的涉案数量和所占一审金融借 款案件的比例分别为:国有银行472件,占67.9%;全国性 商业银行110件,占15.8%;地方性商业银行40件,占 5.8%;其他金融机构73件,占10.5%。 (三)执行压力持续增大。从案件执行情况看,近三 年京口法院共受理此类执行案件590件,标的额14.9亿元。 其中,2013年受理案件193件,涉案金额3.9亿元;2014年 受理167件,涉案金额3.5亿元;2015年受理230件,涉案金 额7.5亿元。从数据上看,2015年金融执行案件呈爆发式增 长,案件数较2014年增长37.7%,涉案金额增长114%。 2016年一季度受理61件,涉案金额2.3亿元。 二、金融借款案件的主要特点 1.被告分布广泛,涉案企业“多头”借款频繁。 2015年,京口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390件,7个辖市区 均有涉及;受理金融执行案件230件,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 为企业,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业、房地产业、汽车产业及 下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超八成的涉案企业存在向多家金 融机构借款或存在较多民间借贷的情况。 2.涉案企业联保互保现象严重。大部分企业涉及互保 联保,并形成了冗长的互保联保链条。一旦某互保企业还 款出现问题,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起诉,其多个担保人亦会 受到诉讼牵连,诉讼风险通过担保链进行蔓延,形成“多 米诺骨牌”效应,其不良影响甚至波及区域经济发展。特 别是全国性商业银行,多采用联户保证借款方式发放贷款 ,各借款人互为担保人,一旦涉诉,涉案人数多,影响范 围广,标的额大,处置非常困难。 3.案件送达难、判决率高。金融借款案件被告较多 ,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大,加之在贷款时所留住址不详 或者贷款后迁移住址,甚至外出躲贷,致使法律文书难以 送达,很多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致 使该类案件缺席审理、判决成为常态。此外,当金融机构 基于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而提起诉讼时,更注重判决形式 而无调解意愿。 4.批量诉讼、大标的诉讼增多。相较于普通商事案件 ,金融借款案件批量性特征明显。因金融机构本着降低成 本、提高效率、抓大放小的诉讼出发点,从案件进入诉讼 领域开始,便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等特 点,涉案债务的标的也相对较大。在2015年受理的390件案 件中,标的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128件,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有20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15件。 三、金融借款案件剧增的原因分析 一是经济进入深度调整和转型期的影响。在经济形势 向好的时期,一些行业飞速扩张,吸纳了较大的信贷资金 。而今在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部分企业生 产经营困难,产品积压,销售收入和利润大幅下降甚至持 续亏损。产业结构调整后,特别是“两高一剩”企业、房 地产行业融资受限,波及相关行业。部分配套、供应企业 此前扩大的产能难以消化,导致还贷能力减弱,新贷偿旧 贷、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屡见不鲜,信贷政策一旦收紧,便 有大量纠纷涌现。 二是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管不力。有的金 融机构未对借款人、投资项目等事项深入考察,对借款人 的申请限于形式审查,没有对手续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 核查,如贷款展期时不对抵押物的使用、权利状况进行调 查。信贷员为追求个人业绩,也忽视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开 展信用调查。有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缺少贷后跟 踪监督措施,对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予审核 ,不能及时跟踪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变化,错过回 收时机,继而形成群体性不良贷款。 三是非诉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金融借款有较为规范 完备的合同和约定,完全可以通过如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 方式实现部分权利。但囿于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规定尚不够成熟、细 致,对债权人申请出具公证文书受理率低,公证瑕疵救济 途径复杂,债务人通过诉讼方式干扰公证强制执行,以及 原有的工作惯性和公证与执行的衔接配套不流畅等问题 ,导致原本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具有效率优势的非诉解决方 式难以展开应用,纠纷大量进入诉讼。 四是担保意识淡薄、信用体系不完善。有的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