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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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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宗教工作,是当前和 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重大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艰辛探索和积极实践,我 国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现有行政法规 2部、部门规章11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60余部,宗教 事务法律制度框架初步确立,成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要看到,同宗教 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同形成完备的宗教事务法 律规范体系的要求相比,同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 期待相比,宗教立法工作还存在不适应、相对滞后的问题 ,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从宗教工作实际出 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宗教立法工作。     要努力提高宗教立法质量。建设宗教事务法治体系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宗教 立法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 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要根据宪法精神,按照 国家整体立法规划,从宗教工作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近期 和中长期宗教立法规划。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 宗教立法全过程,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拓宽宗教界参 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使宗教立法更符合宪法精神、反映 宗教界意愿、得到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拥护。要坚持 立改废释并举,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现有宗教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和改 进建议,不断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 有效性。     要适时修改《宗教事务条例》。《条例》颁布10年 来,通过广泛宣传和认真实施,维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 ,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取得重大进 展。实践证明,《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符合 实际情况,起到了推进宗教工作的保障作用,应当继续深 入贯彻实施。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 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和矛盾,给宗教事务管 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修改《条例》势在必行。要通 过修改《条例》,使宗教领域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有法可 依,相关制度更加完善,相关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促进宗教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保护宗教界合法权 益。     要继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依据《条例》规定和工 作需要,着重就网络宗教、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进行深入 研究,制定部门规章,细化相关制度,实化具体举措,填 补法律空白,为有效实施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抓紧制 定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大型宗 教活动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规范体系。同时,按 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推动各地制定或修订当地宗教事务条 例,注重细化实化,使其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更加具有针 对性和操作性。做好与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并积极 推动完善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宗教事务方面的内容。      二、依法全面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能     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点是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严 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为行而不返 ”。宗教工作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办事,自觉 接受监督,依法全面履行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     要增强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意识。宗教工作干部要自 觉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提 高法律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 的能力和水平。要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对法律怀有敬畏之 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坚定法 律信仰。要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不违法行使 权力,增强责任意识,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要 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熟悉掌握执法程序,改变重实体 轻程序的做法,自觉、主动和善于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宗教 事务。对宗教工作干部中存在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 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要坚决予以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