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与共享经济
王东京
两年前听朋友讲他参与投资共享单车的故事,当时我
感觉并不乐观,对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也提出过质疑。不
过只是自己的推测,后来未作深想,也没有跟进。最近网
上有消息说,北京、上海、厦门等地的废弃单车堆积如山
,成都前不久又有百多辆共享单车遭活埋。而且有人断言
:共享单车已经走到尽头。
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业态,对共享单车下这样的判断
恐怕为时过早。时下学界有一种看法,认为共享单车并不
是真正意义的共享经济。理由有三:一是共享平台(公司
)不是第三方机构,而是单车的直接供给方;二是客户共
享的单车并非社会闲散的资源存量,而是共享平台(公司
)新提供的单车增量;三是有的平台(公司)要求消费者
预付押金,共享单车事实上已变成“融资品”。
照马科斯·费尔逊当初提出“共享经济”的定义,学
界有这种看法可以理解。费尔逊说得清楚,共享经济要由
共享平台、商品供给方、商品需求方等三个主体构成。共
享平台作为第三方机构,职能是整合社会闲散资源;供给
方与需求方则借助共享平台对闲散资源的使用权进行交易
。由此衡量,共享单车确实不是标准的共享经济。
对费尔逊的定义不知读者怎看,而我不完全认同。在
我看来,共享经济的特点有三:一是参与各方要以盈利为
目的;二是要存在资源使用权闲置;三是使用权共享要通
过共享平台进行交易。这是说,参与者若无盈利动机或社
会上不存在闲置资源,或者使用权共享不是通过共享平台
达成,皆不是共享经济。至于共享平台由谁创建不重要
,既可由第三方创建,也可由供给方或需求方创建。
以公共品为例。众所周知,公共品的特点是使用不排
他,此类物品使用权无疑是共享的。可是公共品的提供者
(政府)不是赢利机构,而且供求双方也不存在交易,故
共享公共品不是共享经济。早期共享经济的例子,比较典
型的是银行。由于社会上存在闲散资金,同时社会上也有
人需要资金,于是银行作为共享平台一手吸存闲散资金
,一手又将闲散资金贷放给需求者。如此一来,银行从中
赚取利差,而资金使用权得以共享。
说银行融资是共享经济,读者应该不会反对,因为作
为共享平台的银行是第三方机构。现在的问题是,共享平
台若由供给方创建,共享使用权是否是共享经济?对此目
前学界有分歧。要说清楚此问题,我认为关键在平台公司
能否从事自营业务。若允许自营,供给方创建共享平台也
是共享经济。
读者想想银行吧。对于资金的供给方与需求方来说
,银行无疑是第三方机构;但我们不要忘了,银行在办理
资金存贷的同时也从事自营业务,比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