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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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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 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7月)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 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 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 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 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 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 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 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 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党中央、 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 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 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 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 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 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 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 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 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 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 、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 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 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 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 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 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 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 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 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 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 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 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 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 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 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 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 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 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 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 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 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 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 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 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 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 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 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