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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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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 管理的通知 (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管理,切实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审核 (一)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审制。对政府投资工 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检查监督。坚持 项目工程预算造价审核和竣工结算审计,所有政府投资工 程的预算必须经工程预算审核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后续 工作。工程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 工程结算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县审计部 门受理后按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关于项目前期费用 (二)规范项目前期费用拨付。对一次性完成且不影 响工程建设过程(建设过程中不需要提供服务)的征地拆 迁补偿资金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划编制、工程场地地震条件评估、 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评估、防洪影响评价、规划选址 评估、压覆矿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文物压覆评估、节能 减排评估、图审费、招标代理费、报批报建等涉及项目前 期工作和项目申报的费用,该项工作完成后经项目建设单 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可付清。 对需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供服务的施工图设计、地 质勘察等费用开工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60%,剩余费 用随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其他前期及间接费用参照执行。 三、关于保证金 (三)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的,申请人应向受益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在赣 州市辖区内有营业网点的银行出具的有效银行保函(保函 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合同约定的履约执行日期到期后的 30至180天),并要求经办银行对所出具的银行保函进行编 号和注明查询电话。银行保函由受益人负责查验、保管和 退回。 银行保函退回,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受益人审核已 按约定履约到位后,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由受益人出具关于解除银行担保责任的书面确认材料 ,并退回保函原件。 (四)保证金的缴纳及返(退)还。 1.投标保证金。凡是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 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按工程招标 控制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缴纳投标保证金 或提交银行保函。 对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 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返 还投标保证金;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最 迟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 。 2.履约保证金。第一中标排序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 》后,必须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招标项目中标价 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 交通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工程路基交验合格后不计息退 还履约保证金的50%,在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 不计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其它工程在完成合同工程量 的50%后,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不计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返还程序:由施工单 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报分管工程项目的县领导 签署付款意见后,由县财政部门不计息退还。 3.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银 行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工程结算价款应在县审计 部门出具审计结算报告后付清。 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经建设单位或使用 单位确认)无质量问题不计息退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交通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为2年,自竣 工(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 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分别在第一年期满和缺陷责任 期届满后不计息各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0%。缺陷责任期届满 ,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 。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 立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 69号)的缴存标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 法,具体缴存和返还办法由县人社部门制定。 涉及勘察、设计、检测、监理等服务机构的投标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保证金,在按约定履约到位后,由 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后,由县财政部门不计息退还或由受益人退回保函原件。 四、关于工程款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项目开工后28天内预付 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 40%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工程预付款。已按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 证金(提交银行保函)并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在正 式进场开始施工建设后,可申请拨付合同价款5%的工程预 付款。工程预付款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抵扣。 (七)工程款支付。 1.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占主导地 位的除外)的,工程款按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 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拨付,工程款原则上按月申报(增幅 必须在总工程量的10%以上)。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实际 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 9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算 报告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结算价的3%为质量保证金 。 2.园林绿化工程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工程款按经 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进行拨付 ,工程款原则上按月申报(增幅必须在总工程量的10%以上 )。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60%;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支付实际工程量的70%;完成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