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
管理的通知
(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管理,切实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审核
(一)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审制。对政府投资工
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检查监督。坚持
项目工程预算造价审核和竣工结算审计,所有政府投资工
程的预算必须经工程预算审核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后续
工作。工程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
工程结算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县审计部
门受理后按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关于项目前期费用
(二)规范项目前期费用拨付。对一次性完成且不影
响工程建设过程(建设过程中不需要提供服务)的征地拆
迁补偿资金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划编制、工程场地地震条件评估、
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评估、防洪影响评价、规划选址
评估、压覆矿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文物压覆评估、节能
减排评估、图审费、招标代理费、报批报建等涉及项目前
期工作和项目申报的费用,该项工作完成后经项目建设单
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可付清。
对需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供服务的施工图设计、地
质勘察等费用开工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60%,剩余费
用随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其他前期及间接费用参照执行。
三、关于保证金
(三)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的,申请人应向受益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在赣
州市辖区内有营业网点的银行出具的有效银行保函(保函
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合同约定的履约执行日期到期后的
30至180天),并要求经办银行对所出具的银行保函进行编
号和注明查询电话。银行保函由受益人负责查验、保管和
退回。
银行保函退回,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受益人审核已
按约定履约到位后,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由受益人出具关于解除银行担保责任的书面确认材料
,并退回保函原件。
(四)保证金的缴纳及返(退)还。
1.投标保证金。凡是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
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按工程招标
控制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缴纳投标保证金
或提交银行保函。
对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
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返
还投标保证金;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最
迟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
。
2.履约保证金。第一中标排序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
》后,必须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招标项目中标价
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
交通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工程路基交验合格后不计息退
还履约保证金的50%,在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
不计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其它工程在完成合同工程量
的50%后,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不计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返还程序:由施工单
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报分管工程项目的县领导
签署付款意见后,由县财政部门不计息退还。
3.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银
行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工程结算价款应在县审计
部门出具审计结算报告后付清。
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经建设单位或使用
单位确认)无质量问题不计息退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交通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为2年,自竣
工(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
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分别在第一年期满和缺陷责任
期届满后不计息各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0%。缺陷责任期届满
,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
。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
立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
69号)的缴存标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
法,具体缴存和返还办法由县人社部门制定。
涉及勘察、设计、检测、监理等服务机构的投标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保证金,在按约定履约到位后,由
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后,由县财政部门不计息退还或由受益人退回保函原件。
四、关于工程款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项目开工后28天内预付
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
40%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工程预付款。已按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
证金(提交银行保函)并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在正
式进场开始施工建设后,可申请拨付合同价款5%的工程预
付款。工程预付款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抵扣。
(七)工程款支付。
1.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占主导地
位的除外)的,工程款按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
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拨付,工程款原则上按月申报(增幅
必须在总工程量的10%以上)。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实际
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
9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算
报告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结算价的3%为质量保证金
。
2.园林绿化工程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工程款按经
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进行拨付
,工程款原则上按月申报(增幅必须在总工程量的10%以上
)。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60%;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支付实际工程量的70%;完成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