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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长在全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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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宣贯会上的讲话 (2008年11月11日) 尊敬的武涌司长、同志们: 首先感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武涌司长百忙中为我 们全面系统地解读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必须坚持的战略方针,是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 措。而建筑用能作为中国能源消费的主体之一,随着我国 城镇建设持续高速发展,在社会总能耗中所占比例仍将大 幅上升,因此降低建筑能耗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必须研究 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适应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实现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为有效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 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可以说是建筑节能事业的一 个里程碑。《条例》的实施,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及至我省 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对于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保 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人民居住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必将对提高建筑业、房地产业、建材业的节能技术进 步,规范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建 筑节能管理工作产生极为重要的作用。 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早,始于1986年,1988年颁布 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吉林省实施细则)》(节能 30%),并于1991年,在长春伊通河小区采用EPS板薄抹灰 和钢丝、钢板网技术体系各建一栋示范工程,从此全省推 广节能建筑工作进入实际工程的应用阶段。1996年建设部 在长春召开了EPS板薄抹灰技术体系全国现场会。1998年我 省出台了节能50%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 筑部分)吉林省实施细则》, 2007年出台了节能65%的《居 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50%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这些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与贯彻执行,对于推动我省 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目前的形势看 ,全省的建筑节能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地区性的差异相对 缩小,领导的重视程度普遍加强,监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 ,监控手段得到进一步提高。在建筑节能材料及其产品的 开发应用上,走出了一条以《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为核心,以市场准入制度为基础,以提升地方建设标准为 手段,以产品认定、节能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全 过程闭合式管理的模式。在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配套材料 、塑钢门窗及其配套中空玻璃、新型墙体材料及其产品等 方面,制定出了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产 品档次不断提高,节能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同时,在供 热计量模式与计量产品、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设备方面 ,通过科学论证与强化市场准入相结合,确保了吉林省建 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是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7年,全 省地级市设计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为100%,竣 工验收阶段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达到 95.3%,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新建公共节能建筑面积占当 年新建公共建筑总面积的92.2%。从今年起地级市(包括延 吉市)率先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从反馈的信息看,各地 的新建建筑外保温普遍加厚了,塑钢门窗的K值也在逐步 提高级别或采用单框三玻的产品。在这方面,我们还要下 去检查,通知已发至各地。 二是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进展顺利。今年 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是200万平方米,这已列入 省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之中,是我厅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首先,我们加强工作管理,确保国家改造资金的有效使用 。为了发挥好国家拨付给我省6600万元奖励启动资金的作 用,加强对改造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管,我们在各地区完成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划与年度计 划的基础上,分批下拨了启动资金。截止到目前为止,已 有4926万元改造奖励资金拨付到8个地级市和12个县级市。 其次,我们着力完善政策,推动节能改造工作全面展开。 今年5月,在国家尚未出台《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 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等情况下,我省下发了《吉 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指 导意见》就具体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对各地区的节能改 造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形成了三个热计量改造方案,进 一步完善了工作措施,为节能改造奠定了政策基础。第三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初见成效。截止 到目前为止,全省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 造面积244万平方米。其中,进行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