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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林:在全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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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现场会上的讲话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主任 唐 林 (2016年7月5日) 同志们: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自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 已一年有余,为了保障《行政诉讼法》顺利实施,各地采 取多种措施,以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组织行政应 诉专项培训、开展行政诉讼法宣传、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等工作为重点,做了大量工作,有效提高了全省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为进一步落实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意义 ,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行政诉讼法作为“民告官”的部门法在实施24年后迎来了 首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有诸多亮点,对推进行政 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 渠道,扩大了可诉讼的范围,还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 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二是强 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 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 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三是明确了行政机关 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诉讼法律责任。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 当出庭应诉,且应积极履行出庭义务,严格执行生效判决 、裁定等法律文书,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意味着 “告官不见官”已成为历史,“民告官”将呈现新常态;四是强 化了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答辩期 内提交答辩状与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 相质证,否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是充分保障行政诉讼当事 人的起诉权利,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 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政府法制机构要推动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学习,领会 精髓,把握实质,真正做到学思践悟,切实增强依法行政 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要在总结一年以来的行 政应诉工作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强化组织学习《行政诉讼 法》,以举办典型案例分析、专题拓展等形式,进一步组 织本地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二是将《行政诉讼法》列入“七五”普法内容,作为各级行 政学院培训、公务员岗前和岗位培训及法律知识考试考核 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贯彻实 施《行政诉讼法》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宣传报道,提高行 政诉讼的公众知晓率,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合 理诉求,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   二、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目前违法行政还较为突出   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 象仍然存在;行政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 象较为突出;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依法办 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依然存 在。2013年、2014年、2015年败诉率分别为18.39%、 20.05%、21.38%,与兄弟省市相比,我省行政机关败诉率 较高,应引起充分重视。   (二)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实施《行政诉讼法》认识不足 ,不当干预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部门往往采取各种方式对行政审判进行不 当干预,影响部分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不敢行使监督职责 ,甚至对明显有问题的被诉行政行为,少数政府及行政机 关也以“大局”、“稳定”为由施压,影响法院公正判决,导致 部分老百姓信访不信法,选择申诉甚至上访等方式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致使全省行政诉讼案件存在“三高一低”现象 ,即行政案件上诉率高、发回重审和改判率高、申诉率高 、服判息诉率低,影响了我省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依法治 省的形象。   (三)行政应诉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行政应诉案件大幅 增长,行政复议机构除了承担行政复议职能外,还要办理 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并承担因 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督促 指导工作。由于法制机构和应诉队伍建设薄弱,行政应诉 能力普遍不足,与承担的行政应诉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大 部分主要依赖外聘律师应对,无法满足新《行政诉讼法》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要求。   三、做好下一步行政应诉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组织保 障   一是各地应当按照2015年2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 汇报》要求,明确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贯彻实施《行 政诉讼法》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法律责任,有关负责人应带头学好《行政诉讼法》,带头 出庭应诉,加强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工作的领导 ,积极主动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工作。二是各市县政 府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法制机构,配齐配强行政应诉人员 ,政府法制机构专职行政应诉人员的基本配数可以参照同 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同时,大县 强县还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行政应诉案件数量 增长态势进行合理配备,保证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是各地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激励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同级人大 报告本年度行政应诉有关情况。各级政府要把行政应诉工 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对 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同时 ,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定期总结行政应诉工 作。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机制   从我省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情况来看,行政机 关出庭应诉还存在“消极应诉”、“出庭不出声”以及简单依赖 聘请律师代理应诉等情况,但是,对此状况,不能简单批 评,要多鼓励出庭,督促引导逐步“发声”,逐步提升出庭应 诉能力。为此,我办于去年4月30日出台了《贵州省行政机 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解决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工作 中存在的责权不明确、要求不具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 依法受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尊法、 学法、守法、用法”。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实施,规 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行为,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 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应 诉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应诉对本 级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形成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他行政 诉讼案件由主管或主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 负责。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应诉的法定 职责,如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作好充分应诉准备工作,及时 确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 工作人员要依法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 要求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答辩状,履行出庭义务等。   (三)积极履行出庭义务,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 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 、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 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中明确“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 生效裁判”,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 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要求,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健全行政 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