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三权分置”法律制度(大家手笔)
孙宪忠
(2018年09月17日)
当前,“三权分置”改革正在我国农村深入推进。把农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农村土地集体
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是我国农村
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三权分置”改革契合我国农业和农
村发展的现实需要,不仅有利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而且有利于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
利于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三权分置”的目的是放活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让农村土地活起来。为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有
效设计权利归属和流转规范,既保护农民土地权利,又完
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要的体制机制。“三权分置”改革实
行后,土地经营权就要为农户之外的主体经营农业、占有
和使用土地而设定权利,需要在立法上规范与土地经营权
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可以根据土地经营权获得方
式的不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合作社入股形成的经营权。一些地方的农户以土地承
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或者合伙组织,建立规模化的
经营体制。在这种情形下,合作社或者合伙组织取得土地
经营权。这种经营模式是我国近年来一直在鼓励和促进的
,这种经营权的法律基础问题已经解决,我国农业法、农
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应条
文。
以租赁方式形成的经营权。这种类型的经营权是按照
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由经营权人和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个人订立租赁合同,经营权人因此获得法律承
认的租赁权。合同法对于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一
些强制性规定。比如,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6个月以上
的租赁应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即当事
人随时可以撤销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