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大家手笔
)
孙佑海
(2018年08月22日)
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首推司法诉讼机制。司法诉
讼在一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居于关键地位,具有规范性、
程序性、强制性等特点和优势。但是,由于传统的诉讼机
制有越来越繁杂的倾向,而社会发展又使得诉讼数量大为
增加,法院负担越来越重。同时,诉讼成本高和审判执行
迟延已成为许多国家普遍面临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各
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便应运而生。在司法诉讼之外,调
解、仲裁、协商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矛盾纠纷发挥着
化解作用。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
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
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在环境保护领域,由于涉及利益主体多、利益关系复
杂,社会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并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引发的争议还具有原因难查明、因果关系难确定以及取
证难、鉴定难、执行难、过程长等特点,仅仅依靠审判这
一个途径无法满足社会高质量、高效率解决环境纠纷的需
求。因此,在环境纠纷解决领域,多元解决机制日益受到
重视。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处理各类环境争议
而建立的纠纷解决制度、机制和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明
确指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
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在我国,非诉讼的环境纠纷解
决方式主要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仲裁、
协商、磋商、约谈等。
我国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并已在
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比如,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随着
民间仲裁机构不断发展,环境民间仲裁开始出现并发挥作
用。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方案》,提出开展赔偿磋商。磋商是解决环境纠纷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