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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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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工发〔2012〕55号 四川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会组织及工会 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省 总各部门(产业)、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 2012年7月4日 四川省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工会 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推进工会党风廉政建设 ,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委办 [ 2 0 1 1 ] 1 2 号)、《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总工发 [2011]27号)以及干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是指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会审计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审计范围的工 会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工会经审组织根据 同级工会党组要求,并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被审计领导干 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运作以及 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实施审计,根据领导干 部的岗位职责和具体分工,客观评价和准确界定领导干部应当 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 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 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 ,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经审会或经 审会办公室预算。 第二章 审计管理 第六条 按照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 审计力量实际,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与审计实施工作。 第七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 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分管组织的领导召集,由 分管组织、经审、纪检、财务、资产的领导及其部门的主要负 责人参加,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积 极协调配合,建立审前共商、审中互动、审后共用的工作机制 。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办公室),与经审 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主要审计任务,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联席会办公室主任由经审办主任担任。 第八条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计划,要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突出重点部门和关键 岗位,切实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变 。 按照工会协管干部和下审一级的体制,通过有关程序,会 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突出的下级工会领导干部,实施任中 审计。 联席会办公室要统筹安排,整合力量,与工会的专项审计 相结合,具体抓好审计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工运事业科学发 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或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 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 工会组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工会经费管理的有效性和工会经费使用的合规性情 况; (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四)各项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相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七)对归口管理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运作以及有 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群众反映需要审计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十一条 工会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三)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四)资产管理、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五)各类投资项目和租赁承包、对外联营的合法、合规 和效益情况; (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工会 各项财务制度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群众反映需要审计的有关经济事项。 第十二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 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职工群众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有关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个人执行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 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时,应当全面考 虑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职能职责或经 济类型以及经审部门的审计力量、委托部门的具体要求等情况 。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联席会办公室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在实施审 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 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审计预告。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 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自查材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审计 组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