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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积极探索不断实践努力开创人大民族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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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 不断实践 努力开创人大民族工作新局面 ——在全市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金建 (2011年7月13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主 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全市人大民族工作、民族立法取得的 成效和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不断推进人大 民族工作向前发展。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依法履行职责,人大民族工作稳步推进  五年来,特别是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市委和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我市人大民族工作始终坚持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立 足“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世纪民族工作 的主题,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依法履职,为全市的改革 、发展和稳定,构建富裕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  1.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的执法检查。  2006年9月,为配合好全国人大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 “一法一办法”的执法检查,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认 真做好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制定方案,积极参与。在市 内3个自治县中,重点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贯彻实施“一 法一办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双江自治县、沧源 自治县也进行了自检自查。  通过民族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总结了我市各级人民 政府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取得的经验,肯定了成绩 ,找准了问题。我市在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方面,总 体情况是好的。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社 会事业长足发展;扶贫工作成效明显,民族干部队伍健康成 长;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优惠政策基本得到落实。“一法一办 法”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意识 ,确保了法律法规在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中较好地服务民 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2.组织开展对《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执法检查 。民族乡的建立是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适应少 数民族散杂居、散居的特点而设立的乡级机构,是民族区 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实现民族散杂居地区各少数 民族平等,当家作主,自行管理内部事务的行政机关。  2007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通知要 求,对市、县(区)人民政府贯彻施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 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我市、县(区)人民政府贯彻施 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总体情况是好的。民族乡工 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基本得到落实,给民族乡的经济社会发 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执法检 查的开展极大地提高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意识 ,过去遗留未决的困难,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以及容易引 发社会矛盾的热点问题基本都得到解决。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对边境民族地区重点 项目调研  1.组织开展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情况调研。在 现阶段,民族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 切要求加快发展与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  为了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2006年,国务院批准了 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紧 扣云联发〔2006〕10号文件发展目标“四通五有三达到 ”的要求,2008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对扶持布 朗族、德昂族两个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情况调研。按照 “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合力攻 坚,创新工作方式,有效地促进了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扶持工作成效明显,人民得到实惠 ,广大群众拍手称好。扶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跟踪督办,市人民政府均逐步给予 解决。  2.组织开展“兴边富民工程”调研。“兴边富民工程 ”是党中央、国务院以改善边境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实现 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为目标所实施的惠民工程。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兴边富 民工程的决定》,我市沧源、耿马自治县和镇康县被列为 全省“兴边富民工程”建设范围。2010年5月,市人大常委 会对“兴边富民工程”进行调研,总的情况是,实施“兴 边富民工程”以来,市、县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取得了 很好的成效。  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管理,科 学编制行动规划;二是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随着一批交通 、水利、能源、边境城镇建设等项目的完成,边境三县的 基础设施得到加强,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三是社会各项事 业明显进步,随着国家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边境地区的 群众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四是支柱特色产业发展加快,边 境地区群众自我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五是省直对口帮扶部 门工作扎实有效,13个省级企业以务实的作风,动真情 ,扶真贫,把真诚的爱心倾注边疆,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 又快发展;六是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兴边富民工程 ”的实施,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有力地促进了经 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定和边防巩固。  除上述调研外,我们还组织开展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经 济社会发展情况、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扶持特困民 族发展试点县工作情况的调研,听取了市教育局民族教育 工作情况、市民宗局民族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开展调研和 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促进了政府转变工作作风 ,更加进一步关注、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 好又快的发展。 (三)做好服务,加强对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进行督 办  每年的人代会上,人大代表都会带来许多建议。这些 代表的建议,都不是偶然的想象和一时的即兴,而是通过 人大代表多次会前的调研、视察和体察民情,感受现实的 结果,经过人大代表的思维加工提炼后作出的。这些建议 ,涉及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 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  会后,按照法律规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将建 议交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凡属民族 工作方面的建议,都交由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负责 督办。  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通过听取办理情况汇报、 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等方式,加强督办 。通过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程 序更加规范,解决率不断提高,办理工作卓有成效。 (四)立足重点,认真做好督查工作  根据《临沧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2011年度全市重点 工作督查方案》的要求,由联系民族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 副主任为督查领导,民族工作委员会为督查委室,负责对 我市“扶贫开发”项目当中的“继续实施新三年‘兴边富 民工程’”、“积极争取上级对临沧人口较少民族和特困 民族的支持”这两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督查。  督查分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采取深入实地检查 、调研和听取部门汇报等方式进行,并就督查情况形成督 查报告,上报市委。目前,已于7月5日和6 日,分别对市 发改委、市民宗局进行了第一次督查。  二、求真务实,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成果显著,经 验宝贵  我市是一个“边、山、少、穷”的欠发达地区。新中 国成立以来,历届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1955年建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到1985年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成立,我市共 建立了3个自治县。1983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民 族乡问题的通知》,我市建立了23个民族乡。1993年到 2005年期间,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需要,23个民族乡 中有10个民族乡,经批准撤乡改镇或撤乡并镇,目前,全 市尚有13个民族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 ,我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不断深化对民族区域自治制 度的认识,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将民族立 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民族法 制建设成效显著,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至今年5月,我市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3个 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共有9件。《临沧市 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办法》正在广泛征求 意见阶段。  回顾撤地设市七年来的民族立法工作,在各级党委、 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我市的民族立法工作在实践中积极 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实现了大的突破。同时,我们 对如何做好指导帮助自治县的民族立法工作,有了更加深 刻的认识和体会,取得了许多值得总结的宝贵经验,这些 经验主要是: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 前提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民 族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撤地设市后,市人大常委会设立 了民族工作委员会。指导帮助民族自治县的民族立法工作 ,是民族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之一。  七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 会党组的领导下,与民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密切配合,上 下联动,坚持创新,大胆尝试,认真指导,做好服务,依 法促进民族自治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维护社 会稳定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实现了新突破。  我们深刻地体会到,指导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始 终做到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这是指导帮助做好民 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和基本原则,也是市人大 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指导民族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  市人大常委会接到自治县报请指导帮助制定或修订的 自治条例(草案)后,都能做到及时组织研究。对民族自治 地方重要的立法项目,涉及重大政策原则及群众切身利益 等重要问题的,都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或请示市 委,建议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在进入法定 程序前,报自治地方党委审查把关,使立法工作始终贯彻 党的领导,体现党的主张。  我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从选项到审 批,始终坚持了党的领导,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能够反映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确保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的依法贯彻落实,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 (二)认真开展调研,是确保自治地方民族立法质量 的基础  坚持开展民族立法的前期工作调研,突出民族自治地 方特色,力求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结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 ,真实反映民愿诉求,是民族立法工作遵循的原则和经验 。我市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工作,始终紧紧围绕民族自治 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的特色,着 力把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 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使党和国家 政策法规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紧密结合,并具体化,便于 操作。  各自治县的民族立法工作班子,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 任感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调查研究,体察民情,多层次,分阶层召开各族各界人 士立法工作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通过听、访、座 谈,征求意见后,逐步形成条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认真履行指导帮助职权 ,查阅资料,准确把握法律依据,与各自治县立法工作班 子加强联系沟通,学习交流,上下联动,工作卓有成效 ,使民族立法质量不断提高,自治地方的法规条例更加结 合实际,体现民意,具有特色,为促进自治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提供了法制保 障。如双江自治县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