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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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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 略地位,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时 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 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 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 ,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 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 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 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 摇。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 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四个服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 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 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 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 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 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 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 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 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 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 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 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党 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 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 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 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党组织。 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 以上党组织批准。 第八条 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9名,其中书记1名、 副书记2至3名,应当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书记由 党委委员兼任。党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应当进 行合理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有人负责。 村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其中书记1名 ,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 设支部委员会。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 ,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村党的委员会 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 记1至2名、纪委书记1名。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 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 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 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 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 ,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 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 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 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 、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 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 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 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 等工作。 第十条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 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 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 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 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 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 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 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 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 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 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 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 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 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 引智等工作。 (五)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 ,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 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 作。 第十一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 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 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 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 意见。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 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 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体任 务包括: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 土地承包关系,走共同富裕之路。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应当同支持 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 (三)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四)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农业农 村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 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六)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运用 科技发展经济。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 第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 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巩固发展脱贫攻 坚成果、防止返贫,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 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依靠 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 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 ,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 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学习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 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 ,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 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 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育 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 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第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 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 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明 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 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第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 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 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 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群众 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 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 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 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 和境外渗透活动。必须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旗帜鲜明 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 争。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 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 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 ”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 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