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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执纪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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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 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开展执纪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纪律 的严肃性,体现纪律检查的政治性,推动执纪审理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建设,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纪审理工作应当按照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对审理 工作的新理念、新精神、新要求,从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 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 ,改进执纪监督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第三条 执纪审理人员必须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 ,聚焦审理主业,紧紧围绕纪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肩负 起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职责,充分发挥审 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努力服务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   第四条 执纪审理部门与纪律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工作责任机 制,形成各审查部门和审理部门之间既有监督制约,又需互相 配合的共识,保证纪律审查工作质量。 第五条 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牢固树立 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查并重的观念,依纪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 。更多地综合运用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组织处理 (包括停职检查、职务调离、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违纪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 到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前沿。 (一)事实清楚。一是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二是必须能够 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 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 任等;三是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 ,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二)证据确凿。一是证据必须真实,经得起现实和历史 的检验;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与错误事实 相符;三是证据必须充分,足以证明错误事实,能使得出的结 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 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三)定性准确。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 党政纪处分条规(附件1)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必须 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四)处理恰当。一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 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 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五)手续完备。一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依条规加 以明确。应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 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 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 行办法》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二是执纪审理必须按照法定 的程序进行。 (六)程序合法。一是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重程序就是讲政 治的具体表现,要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强化程序 意识,重视程序监督,强调程序的法定性、不可逆性和适时性 ;二是对照处理违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应上报审批或备案的 ,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理本 级自办案件、下级呈报审批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后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其中审理自办案件应当坚持以 下十个方面的工作程序: (一)受理条件。案件审理部门经初步审核,对符合以下条 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案件范围; 2.违纪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3.被审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 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案件材料齐全并已装订成卷; 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移送审理。 (二)移送审理。对于符合移送审理条件的案件,由案件 承办部门制作《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件2),连同案件卷 宗、违纪人签字确认的事实材料、领导签批的调查报告及与案 件相关的电子版等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审理。案件受理后,审理 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应按规定回避。 (三)审核案卷。承办人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对 纪律审查报告中所列举的违纪事实、定性依据和处理建议进行 认真审核。审核认定每一违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都有确凿的 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 料”提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的说明材料是否有针对性地说清 了问题;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建议是否准确恰当、有理有 据。审核案卷应当作好阅卷笔录。 1.阅卷笔录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被审查人主体身份情况及阅卷意见。 第二部分 案件来源、领导批示、办案程序及阅卷意见。 第三部分 事实、证据、定性情况及阅卷意见。其中,违纪 行为的排序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整合 成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同时,在政治纪律之后增加违反中央八 项规定精神(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 定为时间节点),在生活纪律之后增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 第四部分 涉案款物情况及阅卷意见。 第五部分 对被审查人的处理建议及阅卷意见。 2.阅卷笔录的注意事项: 一是应当抓住违纪构成要件进行记录;二是应当抓住案件 疑点、难点问题进行记录;三是阅卷笔录应采取对比和分析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录(对司法机关先行调查已作出生效的有罪 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可以不审阅案卷直接处理)。 (四)补充调查。案件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 需要补充完善个别证据的,可列出补证清单,填写《提请补充 调查审批表》(附件3),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自行补充调查;认 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的,可提出意见报分管领 导同意后,交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 ,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中止审理。案件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手续 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需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补办或补报材料 的;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不明,需移送案 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的;发现被审查人有新的问题或提出新的 辩解,需移送案件承办部门继续调查或补报说明的;在程序方 面存在重大问题,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或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填 写《案件中止(恢复)审理审批表》(附件4),经分管领导批 准后中止(恢复)审理。 (六)审理谈话。案件承办人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 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审理部门应确定 谈话人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谈话应安排两人以上。审理 谈话时,应当事先制作审理谈话提纲,谈话结束时,谈话笔录 应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并存入案卷。 1.审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是告知被审查人在案件审理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允许他 们进行申辩;二是就办案程序、调查主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 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核对的事项向被审查人了解情况 ;三是就审理后认定的违纪事实及定性处理意见听取被审查人 意见,并在《关于XXX同志(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违纪人称谓 不加同志)违纪事实及党政纪处分依据见面材料》上确认签字 ;四是通过告知受处分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依据和党政纪相关规 定,督促被审查人对照《违纪人员自行量纪登记表》(附件 5)进行自我量纪;五是听取被审查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 ,促其对照党章、条规重新审视违纪行为,写出书面检讨材料 ;六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体现组织的严管厚爱;七是区别不 同对象,发给《党政纪处分受影响情况告知书(行政)》(附 件6)、《党政纪处分受影响情况告知书(事业)》(附件 7),使其明白受处分后的影响。 2.审理谈话的注意事项: 一是如果一案中涉及多人,应分别谈话;二是谈话前主动 与案件审查部门沟通,了解掌握被审查人性格、习惯、心理素 质等方面情况;三是预计好谈话时间,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并 设计相应对策;四是确定批评教育及做好思想工作的主要内容 ;五是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需 要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需要补充调查的,按照规定 时间补充调查。 1.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标题《关于XXX同志(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违 纪人称谓不加同志)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第二部分 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案件来源及调查简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