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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
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
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
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
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
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
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
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
、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
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
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
(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
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
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
奖励。
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
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破格提拔担任厅级领
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具备下列情
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