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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不作为面临的法治障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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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有些地方群众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 意见很大,这其中固然有其自身原因,但与法制不健全也 有联系。有些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说:“上面要维稳 ,群众要上访,关系不好处理,行政作为难度大。”“有 些事情不是不作为,而是作为起来就有人整你,让你不得 安宁。”“行政裁决落实难,执行阻力大,很难作为。 ”“现在是法治社会,弄不好不知哪儿就违法了,多一事 不如少一事。”……诸如此类思想状态和行为方式均与法 制不健全有关,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极为不利 ,也对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需要加以 解决。   从法理上讲,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 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 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 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 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 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 ”或“消极违法”行为。如果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不 作为构成违规行为,那么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 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从 这个角度看,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是有法则规 避的。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是要承担 责任风险的,有时甚至是刑罚的风险。   但是,在当今社会风气之下,有些人以民主法治为幌 子,批评政府容易,批评社会不易。这种现象无疑会对地 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起到催化作用。因此,在当 前新的形势下如何确保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对社会的有效管 理和治理绝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很有必要强调尊重 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防止无政府主义、极 端个人主义和民粹主义的滋生蔓延。否则,有些人就会从 个人喜好和利益出发,凡我所欲皆合理、凡我所要皆可为 ,并把一切问题的责任都归咎于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基层 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群体,好像都是别人的问题和过错 ,唯独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如果这样任其发展下去,不 仅会干扰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合理执法行为,而且会对地 方社会管理和治理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法无授权不可为 ”是不容置疑的。这是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一再强调的。但 是,立法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如何注意保护地方政府行政机 关行政管理的职能和效率也是应该值得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这是反对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民粹主义的重要 法治基础。例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复议、 诉讼过程中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现在面临的一 个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根据中央部署和上级要 求安排一些重大惠民工程项目落地实施,譬如涉及惠民的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如果公民法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一般要等这两个权利救济程序走完,大约需要花费 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这几乎会使得地方政府确定的年度棚 户区改造惠民工程项目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常启动。在 诸如此类情况下,要求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怎样去行政作为 呢?所以,这个问题需要在立法层面上考虑解决。   然而,从法律层面上考虑,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法还 有缺失和空挡,还有规则与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 比如,对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某些行政行 为,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应该可以根据利益衡量原则,通过 追认、转换等方式维持其行政效力,从而达到有效的状态 。追认是有权限机关对无权限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后 确认。转换是指行政机关利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合法内容 ,将其置换为具有相同目的及实质、形式要件的另一行政 行为。许可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