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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国滢:中国法理学70年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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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70年的回顾与展望  发表时间:2019-08-22 来源:党建网微平台 舒国滢   中国法学源远流长,历经先秦两汉礼法合流,成贞观 之治。代代相因,直至晚清变法,博稽中外,被迫转型。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初具规模。70年来,中国法理 学逐渐独立,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学科体系,不仅全面 引领着法学学科的发展,更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全面依法 治国战略做好了理论准备。70年来,中国法理学克服“内忧 外患”,奋力前行,为法治中国的未来之路积聚了宝贵经验 。   一、中国法理学70年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新纪元,中国 法理学在与旧法统决裂的同时,开始学习和借鉴苏联的理 论体系,这也为中国法理学日后发展中的挫折埋下隐患。 彼时,对我国影响最大的理论体系来自于苏联政治家、法 学家安·扬·维辛斯基。他将法律视为“体现政治的形式”和 “实现政治的工具”,认为“法律科学的使命是科学地解释阶 级社会中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中的大量的社会现象”。当时 的中国法理学基本上沿用“维辛斯基理论体系”,在“政治挂 帅”、“政策高于法律”的话语空间寻求其学科的合法性根据 ,在大学的法理学教科书和研究者们的法理学论文中大量 充斥着流行的政治语言。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法理学研究进入一 个缓慢复苏的阶段。80年代,中国法理学界开展了三次大 论战,分别针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以及 “法的概念和本质”等主题,重新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 基本原则。在学科建设方面,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法学基 础理论》(1981年)和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 理论》(1982 年)相继问世,在体例上打破了《国家与法 的理论》旧有框架,将国家理论与法律理论区分开,凸显 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理论,这实际上是对多年以来法 理学家们把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之信念、追求和不懈 努力的确认。1990年以后,以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为标志 ,中国法理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进入了一个“学术的 时代”。从这一时期开始,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 理学界对“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人权与法治”以及“法 制现代化”等问题作出了更为深刻的判断。这一时期的中国 法理学注重“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并有了一个良好开 端。  2000年至今,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中国法理学研究 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一时期的法理学面对的最核心问题 是“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在反思批判“自然法学”、“实 证主义法学”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基础上,对西方法学知 识谱系做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绘描。中国法理学研究已成多 元化发展趋势,并且从“立法定向”转变为“司法定向”,这以 法教义学的悄然兴起为标志,逐渐波及到部门法学,出现 了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等等。他们把西方的法教义学 传统引入中国,并用这种理论解决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疑难 问题,虽然遭到了学科内部的异议,引发了法教义学与社 科法学之间的争论,但正是这种内部的争论使得法理学不 断自我革命,调整方法,深耕实践土壤。然而此举也只获 得了较大程度的共识,即便在我们中国学者所称道的“西方 ”,对于“何为法学?”“何为法律教育?”“何为好的法律教育 ?”以及 “法学理论对法律实践起什么作用?”等问题也存在 着认识上的分野。  这些分野恰恰是70年来中国法理学“内忧外患”的一个侧 影,其面临的外部困难是:如何定位自身?如何在前苏联 /西方知识理论之上构建中国话语体系,从而形成具有中国 气派的法理学学科?其内部问题是:如何在当代中国司法 实践中定位法理学,从而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如 何摆正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如何完成方法论上的回归 并推进法理学的范畴研究?内部问题一旦得以解决,外部 困难即可迎刃而解。未来社会日新月异,新的挑战层出不 穷,中国法理学当继往开来,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己任。   二、创新发展新时代中国法理学,建构中国话语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加强话语体系建设,着力 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创新发展中国法理 学绝不是简单照搬照抄西方理论,而是要在借鉴全球法理 思想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概念和体系,为全球法治困境 贡献中国方案。  法理学一词最早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乃舶来品。新中 国成立之后,不仅抛弃了自晚清以来所承续的中国律学传 统,而且抛弃了自1928年中华民国所积累的西方法学传统 。面对理论的缺位,中国的法治实践不得不大量借鉴前苏 联的法学理论,惜乎短暂繁荣之后便退出历史舞台。此时 ,中国的法治实践又不能重新回到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 中寻找理论支撑,于是再次学习西方法学理论成一时之选 。我们现有的法学概念、认识框架、学术规范和研究范式 、方法论,无一不来自欧美。但是,这种以移植和学习西 方为主的模式也导致了所制定的法律与中国本土情况“水土 不服”的问题,特别是在亲属法等领域出现法律被规避被虚 置的现象。在理论界,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研究 ,至今仍然难以摆脱“幼稚”的阴影。因此,我们必须要深化 对西方法学知识谱系的理解,这项工作不单纯是西方法学 知识的本土化,更重要的是为构建“法律科学的中国/汉语表 达”阶段做准备,最终形成一套“运用汉语思维及其表达方式 ”的法学知识体系。  彭真同志曾说过:“我们的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 法,不是苏联、东欧的民法,也不是英美、欧洲大陆或日 本的民法。我国的民法从哪里来?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 一国法律一定产生于本国土壤中,一定要符合本民族的精 神。所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一定要与中国的固有状况扣合。但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抛开西方理论闭门造车,恰恰相反 ,我们要强化中国法理学“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力度 ,继续系统地迻译西方法学经典以及权威的教科书、法学 方法论著作。我们对西方世界(尤其是以罗马法学为基础 的欧洲大陆)的法律学问和知识体系还相当陌生,只有通 过研究西方,才能超越西方。  在这个意义上,百年前沈家本先生在主持清末修律时 ,坚持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指导原则,这一原则曾经 有效,将来依然有效。其目标是成就以“优美而精确”的汉语 表达的法理学体系。这是自沈家本以来中国法理学家面临 内忧外患之困迫仍持守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之确信的一种反 映,一种早觉的心动。其成功的标志是,未来的中国法理 学蕴含自己传统文化的底色,有中国之话语、范畴、方法 、当下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案例的积累和理论的提炼。 要达臻这点,中国法理学家还要埋头从事这份绕不过去的 “双重”作业,即:一方面,不应放弃对于西方法学知识的继 受;另一方面,要系统地整理中国历史上各家各人的法学 著述,在此基础上进行思想史和学术史的分梳,澄清并复 现中国法律思想之流变传承的心灵史轨迹,建立一个中国 法律思想的“谱系”,继而形成“汉语版的法学”(汉语法学 )诠释体系。只有先完成这份“双重”作业,才有可能建构中 国法理学话语体系。   三、继续推进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强化法理学对 部门法学的辅佐作用  中国法理学如果不想使自己的研究流于空洞、苍白 ,就必须同时在法学之外和法学之内建立起良性互动。对 外而言,法理学要勇立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 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 问题,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作出积极回应。同 时,还要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面临的棘手问题。当下,全 球环境污染、国际机构与跨国公司宪治化、互联网数据跨 境传播、基因编辑、虚拟现实等新问题正前所未有地冲击 着现有的法律秩序,也对传统法理学提出了挑战。法理学 不能孤军奋战,只有广泛联络其它学科,才有可能突破固 有理论实现绝地反击。理论是灰色的,实践是树常青。在 回击现实的过程中,法学理论也同时返本开新迅速地自我 成长。  对内而言,中国法理学应对实践的最佳方式就是个案 说理。复杂纷繁的现实生活从来不缺乏疑难案件,标准的 法学教科书往往没有答案。这些棘手案件不仅考验法官们 的断案能力,也对整个法理学的知识和方法提出了挑战。 法理学者不应该躲在书斋玩文字游戏,而应与法律实务家 通力合作,主动收集和解答这些典型案例。要从案件事实 出发,提炼争议点背后的理论分歧,捍卫或反驳某种理论 立场,必要时还要进行价值权衡,但要尽量客观化,最终 形成裁判理由。通过反复实践,就会形成“法学理论”与“法 律实务”之间良性互动的机制,法官及其他法律家的实务技 能不仅在此过程中得到提高,而且还能发展出指导实践的 法教义学。没有教义学指导的法律实践是混乱的,而没有 实践推动的法理学必将成为一潭死水。经疑难案件反复检 验的法教义学就发挥着“法理”的供给机和“制定法的延伸之 臂”的作用。  实际上,当法理学着手分析疑难案件时,就已经在插 手部门法的事情了,当然也会招致部门法学者的反对。但 他们似乎忘记了几乎所有的疑难案件要么在概念论层面、 要么在方法论层面曲折牵涉实在法体系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