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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选领导干部笔试专业科目资料(水利类)03:简答题题库(含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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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选领导干部笔试专业科目资料(水 利类)03:简答题题库(含参考答案) 2012年公选领导干部笔试专业科目资料(水利类)03:简答题题库(含参考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性如何?  答: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 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3、简述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答:(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 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 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 关工作。  4、水资源规划包括哪两种,具体各指什么?两种关系又如何?  答:(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 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5、简述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权限。  答:(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6、开发利用水资源,如何处理居民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的关系。  答:(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 、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7、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吗?  答:(第六、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单位和个人有 节约用水的义务。  8、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什么方针,具体采用什么原则。  答:(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 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 程建设同步进行。  9、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应当注意什么原则。  答:(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 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 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10、水功能区划的制订权限?  答:(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 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水法》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方面如何规定?  答:(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 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1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能否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如 何审查同意?  答:(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1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水利审查同意手续如 何办理?  答:(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 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 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 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14、水资源管理的三大制度是什么?  答: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15、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该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什么为单元制定水量分 配方案。  答:(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16、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制定权限如何?  答:(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 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7、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什么来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答:(第四十六条)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 度计划。  18、国家对用水实行什么制度?  答:(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19、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谁来行使职权?  答:(第十六条)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20、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哪些情况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答:(第三十一条)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 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21、《水法》关于水工程是如何定义的。  答:(第七十九条)水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 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2、依照《水法》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需 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第十九条)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 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 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 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 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 水工程设施,按照什么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答:(第二十五条)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 和合理使用。  25、在地下水超采地区,谁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什么区域?  答:(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 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 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26、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第四十条)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7、用水计量实行怎样的收费制度?  答:(第四十九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8、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如何处理?  答: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 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9、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如何处理?  答: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 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30、如何编制防洪规划?  答: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 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 ,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31、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如何划分?  答: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 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 洲、滩地和行洪区。  32.我国的防汛指挥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答: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 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 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 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 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3、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电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由那些义务?  答: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 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 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34、防洪法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可以采取那些处罚措施?  答: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5、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 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6、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做那些防汛准备工作?    答: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 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37、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什么?  答: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38、水利工程供水的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如何核定?  答: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 税金的原则核定。  3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 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 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40、移民资源投亲靠友的如何安置?  答: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 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 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 ,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41、水文情报预报的发布权限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 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42、国家对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是否支付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 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43、《水利产业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答: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 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本政策实施期限内,使我国防洪抗 灾能力明显提高,供水矛盾有效缓解。  44、《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期间水利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答:实施期内的水利建设重点是:江河湖泊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城市防洪,蓄滞洪区安全 建设,海堤防维护和建设,现有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特别是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干 旱地区的人畜饮水,跨地区引水和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农 田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力发电,水利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45、水利工程项目的甲类、乙类如何划分?  答: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 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 、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甲、乙 类项目的确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  46、《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是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 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7、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哪些?    答:包括两部分(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 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 、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二)经国务院批准的 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4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哪些?    答:(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 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 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 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 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9、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    (三)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50、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哪些损失给予补偿?    答:(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51、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哪些损失,国家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