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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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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 定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 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 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 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 一、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 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 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 申请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 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二、废止三部规章 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 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 (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6年 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国 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 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 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二、三、四款所规定 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 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 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 预处理。 第五条 废弃物依据其性质可分为一、二、三类废弃物 。 一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物质,该类废 弃物禁止向海洋倾倒。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 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 二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物质和附件一 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三类废弃物是指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低 毒、无害的物质和附件二第一款,其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 质。 第六条 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物质,在不 能肯定其海上倾倒是无害时,须事先进行评价,确定该物 质类别。 第七条 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 倒区和临时倾倒区。 一、二、三类倾倒区是为处置一、二、三类废弃物而 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而 确定的。 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 年)。 临时倾倒区是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 专用倾倒区。 第八条 一类、二类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 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 门组织选划。 第九条 一、二、三类倾倒区经商有关部门后,由国家 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公布。 试验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商海区有关单 位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试验倾倒区经试验可行,商有关部门后,再报国务院 批准为正式倾倒区。 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审查批准,报 国家海洋局备案。使用期满,立即封闭。 第十条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 倾倒许可证应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 量、种类、倾倒方法等。 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 证。 第十一条 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 工程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倾倒申请,办理倾倒许 可证。 废弃物所有者或疏浚工程单位与实施倾倒作业单位有 合同约定,依合同规定实施倾倒作业单位也可向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予以答 复。经审查批准的应签发倾倒许可证。 紧急许可证由国家海洋局签发或者经国家海洋局批准 ,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 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 第十四条 紧急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 特别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普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 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倾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十五日 内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和更换倾倒许可证应缴纳费 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国家海洋局 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 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第十七条 一类废弃物禁止向海上倾倒。但在符合本办 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获得紧急许可证 ,到指定的一类倾倒区倾倒。 第十八条 二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特别许可证,到指定 的二类倾倒区倾倒。 第十九条 三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普通许可证,到指定 的三类倾倒区倾倒。 第二十条 含有《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的疏浚物 的倾倒,按“疏浚物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向海洋处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 上人工构造物,须获得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别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油污水和垃圾回收船对所回收的油污水、 废弃物经处理后,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向海区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后,到指定区域倾倒。 第二十三条 向海洋倾倒军事废弃物的,应由军队有关 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按许可证的要 求倾倒。 第二十四条 为开展科学研究,需向海洋投放物质的单 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并附报 投放试验计划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海区主管部门核 准签发相应类别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所有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