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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市场主体报送2018年度报告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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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市场主体 报送××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 ,和原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 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 商企监字〔2016〕226号)、原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 2018〕42号)文件要求,现就全省市场主体报送2018年度 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 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向登记 机关提交2018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 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 “海关管理企业”) 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合报送海关年报 ,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19年3月 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 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 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 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 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 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 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 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 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仅分支机构填报); 10.海关管理企业还应当填报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事 项。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需年报内容待 另行发布。 (二)个体工商户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 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海关管理企业还应当填报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事项 ;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