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贵港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事办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贵港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事办会等 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文审核、流转和会务承办等工作 ,提高办文办事办会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 文处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公安厅做法,结合我局实际 ,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办文办事办会等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一、进一步规范呈文办理 市局机关各单位呈局领导的文件,包括代局草拟的需局 领导审签的正式公文和以本单位名义呈局领导的请示、报告 、方案、汇报材料、领导讲话等非正式公文。 (一)规范报送方式。非涉密件(含领导讲话稿)通过 贵港公安办公系统(OA系统)呈报(特殊情形除外),按程 序审批;涉密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并填写《贵港市公安局 文件处理笺》或《贵港市公安局发文稿纸》。呈局领导的纸 质文件按照轻重缓急程度,规范使用特急件、急件和呈批件 、呈阅件、密码电报文件夹。 (二)规范起草责任。局领导在全市公安机关业务工作 会议上的讲话或在市委、市政府、公安厅有关会议上的发言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要涉及部门代拟讲话 稿或发言稿,不得以方案、请示等形式直接将起草任务分给 市局办公室。涉及局领导的访谈、专访稿件由相关业务部门 负责。 (三)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报送局领导的文件,内容涉 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或需其他部门落实任务分工的,必 须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以适当方式说明。内容涉及人事、 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内容的,必须相应征求政工、党委 办、计财、后勤、审计、法制等部门意见;内容涉及综合性 材料、会务,确需市局办公室配合协调的,必须征求市局办 公室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文件,市局办公室一律作退文处 理。 (四)规范审签程序。报送局领导审签的正式公文必须 送本单位综合室(办公室)、本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上行 文和重要下行文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特殊情况可由主持 工作的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审签,但需作出说明)方可提 交市局办公室领导审核。代拟的局领导讲话稿,必须送市局 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方可提交局领导(特殊情况除外)。议事 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局或市一级层面临时工作领导小组及 办公室由公安局牵头的,在向批准成立的机关行文请示工作 、报告情况、上报意见建议以及向小组成员单位行文时,必 须送市局办公室领导审核。市局机关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报 送非正式文件,不需市局办公室领导审核。 (五)规范报送时限。承办单位应严格办文时限,为领 导留足研究、决策和审批时间。请示、报告及其他重要材料 送审,预留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一般通知、通报类文稿 送审,预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紧急文稿送审前,单位 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 (六)规范文件篇幅。呈局领导的文件(含正式文件和 非正式文件),请示性公文正文控制在1500字以内(不含附 件);一般性公文控制在3000字以内;确有需要的原则上不 超过5000字。 二、进一步规范来文办理 凡报送市公安局的公文、信函均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并分类登记、编号、分办。 市局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和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承 办部门原则上不得拒收。来文内容仅涉及单个部门的,由市 局办公室直接转该部门承办。来文内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 部门的,由市局办公室指定涉及业务多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涉及业务较平均的,以来文第一项内容涉及的部门作为牵 头部门。根据来文内容和业务分工难以确定承办部门的,以 来文部门(来文文号)确定相应的承办部门。必要时可由市 局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定。 承办部门接到市局办公室分办的文件、信函后,应及时 办理。有办理时限和格式等其他要求的,严格按照要求办理 。承办部门对公文、信函分办有异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及 时退回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重新分办。在未重新确定 新的承办部门之前,原承办部门不得终止文件办理。不允许 协商未达成一致强行退文,不允许不协商直接退文给市局办 公室,不允许不报备直接转其他部门办理。 三、进一步规范发文办理 市局机关各单位代公安局草拟的公文,依据《贵港市公 安局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由承办人严格按照 公文的拟制、审核、签发、校对、印制、发送、归档等环节 办理。同时,要严格执行市局精简文件相关规定,各单位能 通过本业务系统发文解决的事项,不得以市公安局或市局办 公室名义印发。 公安局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由承办单位主办,呈签 文稿时使用《贵港市公安局发文稿纸》,按照市局公文审签 程序办理完毕后,送其他联合发文单位征求意见、审签同意 ,再由市局办公室编号、印发。公安局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 的,统一送市局办公室备案,承办单位代市局提会签意见并 呈局领导审签同意后,交还主办单位办理。 四、进一步规范公文文稿审核 (一)规范审核流程。以公安局名义或公安局办公室名 义发出的公文,一般实行七核制,即承办单位审核、局办公 室审核、办公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送 印前复核、印前终核。特殊情况可以适当简化审核流程,但 必须严格执行送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