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
批复
漳住公委〔2017〕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
(漳住管〔2017〕9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
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批复如下:
一、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的,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华安县、常山开发区
不低于20%)。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第二套
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购、
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由购房所在地
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产登记
信息查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