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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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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县委办公室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 人民团体和省、市属在县各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 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办文、办会相关事项作进一步规范。 一、规范办文 1.减少文件数量。发文应以确有必要为原则进行发文办 理。上级文件已有具体政策措施的,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 没有实质内容的,不再另行发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 不再重复发文;除党代会、县“两会”、县委全会、三级干 部会等全县性大型会议,原则上不印发纸质文件通知。属同 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行文,不分别或 连续发文。实行文件总量控制,今后每年发文数量只减不增 ,按近3年发文平均数精简5%,保持文件总量适度。 2.提高文件质量。文件内容要符合中央、省、市精神 ,注重与现行政策保持连贯一致,切合我县实际,力求突出 主题、“开门见山”、文风简练、措施明确、重点突出。各 发文部门要加强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对不符合上级 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加强文件 的备案审查,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的通知》(株县办﹝2015﹞10号)文件以及县政府法制 办相关工作要求,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 禁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 3.控制文件规格。分别属于党委、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 作,以党委、政府名义单独行文,不联合行文。可由部门行 文的,不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行文;贯彻上 级部门文件精神确需行文的,由对口部门行文。严格执行文 件印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文件印发范围和印发数量,不乱 发、滥发文件。 4.严格办文程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例》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按照要求行 文。未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的代拟稿,不得直 接送请领导签发或直接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部门工作需以县委、县政府或两办名义发文的,需征 求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意见后,提前7个工作日(两办联合 行文需提前14个工作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 序办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有关规定 ,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文件。 二、规范办会 (一)明确会务职责 县委办公室负责承办党代会、县委全会、县委常委会、 三级干部会、党务工作会及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 会议;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 县长工作例会及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会议。两 办分别负责对党政主要领导参与的全县性会议进行指导和检 查。县委办公室对人大、政协、县委工作部门、党群部门牵 头的有关会议进行会务指导;县政府办公室对政府部门牵头 的有关会议进行会务指导。其他会议原则上不由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 。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的会议有关要求参照专门文件制 度落实。        (二)严格报送审批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会议,承办单位需 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 导批准后组织落实。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统筹安排,按归口管 理依程序进行审批。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