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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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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 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9〕133号 为支持我国航空枢纽港建设,提高航空运输企业竞争 力,方便中转旅客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海关总署决定从即日起开展 “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现就相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际通程航班”定义 “国际通程航班”是指进出境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一次 性办理始发站及中转站(入境最先到达或出境最后离开的 国境口岸)乘机登记手续,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及 对其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的查验监管,在目的站提取其托 运行李的业务模式。 二、业务办理 (一)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应当在开通“国际 通程航班”业务前联合向海关总署提交拟开通的航班计划 表和保障方案。国外航空运输企业应与国内航空运输企业 、机场运营方共同提交相应材料。 (二)海关总署依据直属海关实地考察情况,重点考 量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满足本公告行李监管、机场 管理、航空运输企业管理章节中有关海关监管要求情况 ,属地海关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并及时答复是否同意开通 “国际通程航班”业务以及开通范围。 (三)航空运输企业增减或变更国际通程航班航线、 航班、时刻等内容以及暂停航班运行超过一年(含)以上 复飞的,应事先征得直属海关同意。 (四)未按照本公告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无法满足 海关监管要求的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直属海关可 暂停其“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并令其限期整改。对超出限 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海关总署将终止其“国际通程航班 ”业务。 三、通关流程 (一)为提升旅客通关体验,航空运输企业应在满足 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全面开展授权委托业务,接受旅 客授权委托配合海关开箱查验。具体授权委托形式及海关 要求,由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与航空运输企业协 商确定。 (二)中转出境旅客统一在国内始发站办理托运行李 交运手续。抵达中转站(出境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机场 后,旅客应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海关手续。 旅客委托人(航空运输企业)配合中转站海关对托运行李 进行机检及必要的开箱查验。托运行李中有需办理海关手 续物品情形的旅客,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 服务企业负责将其引导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接受检查。 (三)中转进境旅客抵达中转站(入境最先到达的国 境口岸)机场后,应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海 关手续。旅客委托人(航空运输企业)配合中转站海关对 托运行李进行机检及必要的开箱查验。托运行李中有需办 理海关手续物品情形的旅客,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 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引导旅客连同手提行李一并至海关中 转监管现场接受检查。 (四)中转旅客携带宠物进境的,应当从建设有隔离 检疫设施的口岸进境,旅客进境后应主动向海关提交证书 并接受对宠物的现场临床检查。需实施隔离检疫的宠物应 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进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四、机场管理 (一)机场运营方应当在国际到达海关监管区内设置 专门的国际中转候机厅和海关中转查验区,海关中转查验 区内应配置人体检查设备和行李检查设备等,确保中转旅 客可控并满足海关监管与查验需求。 (二)机场运营方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及必要设施以实 现海关对全部中转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管,中转行李分 拣过机时,应将行李信息(编号、数量、重量等)以及旅 客护照信息、转机信息等实时传输至海关,实现海关操控 、比对等功能。 (三)机场运营方应当具备对中转旅客识别、分流、 拦截的条件。 五、航空运输企业管理 (一)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海关做好法规宣传 工作。在始发站为“国际通程航班”中转旅客办理乘机手 续时,应摆放提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