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
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
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
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决定在部分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
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现就有关问题公告
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
)、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
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
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市)电子
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二、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
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