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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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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 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 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 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决定在部分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 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现就有关问题公告 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 )、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 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 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市)电子 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二、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 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