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
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
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
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
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
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
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
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