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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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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 发言材料 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 意见》(国发〔2015〕59号)明确要求,密切关注民办教 育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教育部高度重视加 强民办教育机构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主要开展 了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防范 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电〔 2018〕2号)和2018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 议)精神,发文(教财厅函〔2018〕5号)督促各地对民办 教育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全面开展自查。此 次专项自查工作将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民 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都纳入自查范围,要求地 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 机制,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有关情况报 告拟于4月底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另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 律法规,加强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防范民办教育领域 非法集资行为。一是落实法律规定,加强分类管理。 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供了法律约束,不仅确立了 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原则,还对有发布虚 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 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民办学校,对其法律责任进行 了重申。《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 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非法集资的,由教育、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推动条例出台 ,规范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