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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警方通报全文:反杀案骑车男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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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公安局通报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 ,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 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 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 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 ,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 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 。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 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 、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 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 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 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 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 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 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 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 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 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 ,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 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 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 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 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 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 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 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 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 (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 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 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 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 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 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 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 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 、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 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 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 部条形挫伤1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