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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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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政 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 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 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 、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 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 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 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 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 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 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 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 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 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 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 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 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 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 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 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 、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 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 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 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 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 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 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