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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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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 查规定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 办公厅发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 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 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 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 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 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 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 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 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 )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 ,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 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有关 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 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 主体 第五条 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 级党组织报备。 多个党组织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 头党组织向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报备。 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 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 能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决策)议事协 调机构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党中 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应当向党中央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向地方党委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党组织范围,参照前款 规定。 第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有 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 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系统内备案制度。 党中央明确规定党组织将其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报送特定主体备查、审核的,从其规定,同时有关党 组织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报备。 逐步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报备规 范性文件。 第三章 报备 第八条 应当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 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备。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 报,必要时可以通报。 第九条 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 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装订成册,并报送电子文本 。 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 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 第十条 报备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文 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对符合审查要求的报备党内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登记,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 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 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 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 否与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 风要求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 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 则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 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中,应当注重保护有关地区和部门结 合实际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对内容复杂敏感、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党 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 议或者进行会商调研。 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党内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同级 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