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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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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 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 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 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 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 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 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 、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 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 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 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 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 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 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 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 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 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 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 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 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 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 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 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 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 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 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 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 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 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 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 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 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 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 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 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 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 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