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疫情防控中这些行为涉嫌违纪违
法
犯罪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复杂。广大党员干部夜以继日奋战在防控疫情第一线,不
讲条件、不计得失,汇聚成阻击疫情的强大力量。但同时
,仍有少数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作风不实、履职不
力等问题。
那么,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哪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
罪呢?
涉嫌违纪行为
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犯党纪行为,通常是违
反工作纪律问题,也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群众纪律等问题。
从多省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在疫情防控工
作中,较为普遍的违纪行为是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如有的
人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有的人擅离职守
,不到岗到位,有的人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实、履责不
力,等等。
具体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失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不报告、不如实
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以及作为兜底条
款的第一百三十三条。
此外,《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
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在疫情防控中,有关责任人员若不按规定请示
报告重大事项,则可能触犯此条,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
。
《条例》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
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
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在疫
情防控中,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则可能违反组织纪律
,构成此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疫情防控应属于本条
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违反有关规
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党员干部在工
作中若存在截留群众防疫、救济物资等行为,则可能构成
违反群众纪律错误。
涉嫌违法行为
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
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专门在第
八章中规定了法律责任。
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
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
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
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