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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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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 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 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 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 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 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 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 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 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 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 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 、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 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 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三、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 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 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 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一)黑恶势力实施的; (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 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 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 (四)携带凶器实施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 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 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 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 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 、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 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