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农
村办公室会同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园林绿化局、市
农业农村局,运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成果
,对制定《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进行了立项论证,并提前介入《条例》起草。期间:研究
了有关法律政策,组织部分代表赴顺义汉石桥湿地和市野
生动物救护中心,延庆野鸭湖湿地和市水生野生动植物救
护中心以及东城、朝阳、海淀等区开展了调研,赴广西进
行了考察。组织召开了区主管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
,征求了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农村代表小组成员的意见。
目前,《条例》草案稿已经形成。现将此项立法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立法背景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
衡、保障人类生存发展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
时,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工农业生产和科
研、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北京是南北方动物过渡性地带,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
富。随着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本市野生动物呈增长态势
。据调查,本市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500多种。其中:国
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2种,北京市一、二级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22种和北京市二级水生野生动物
17种。同时,北京位于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通道
,每年春秋两季约有330多万只候鸟过境。北京也是国内外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集散地和大市场。因此,北京野
生动物保护工作具有关注度高、流通环节多、监管任务重
等特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是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
设的重要内容,关乎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关乎首都
国际形象。
为规范野生动物保护,国家和本市逐步完善了相关法
律体系。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
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并先后三次修改;国家
还制定或修改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陆生和水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
章。1989年,本市制定了《实施办法》,并配套制定了一
些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30年来,《实施办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
障。但是,由于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和
栖息地保护、许可管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方面进行
了重大修改,且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
增强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迫切需要在《实施
办法》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首都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需要。党的十八大将生态
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十九大提出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
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中央和市委领导高度重视野生动
物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
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
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李克强总理在肯尼亚内罗毕国家公
园焚烧象牙纪念地表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有
的家园。蔡奇书记指出:北京应当是个生态和谐的城市
,要加强城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并研究立法。因此
,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落实中央和市委生态文明建
设部署的必然要求。
2、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客观需要。一方面,《野生动
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授权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
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管理办法,给地方立法预留了空间。如,对地方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名录管理、狩猎许可等制度需要立法补充。另一
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一些规定比
较原则,需要结合北京实际细化。如,当前网上违法销售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问题突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
二条仅原则规定了禁止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利用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服务,对网络交易平台及经营者的权利
义务仍需具体规范。
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随着首都经济社会
的发展,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现有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已
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要。一是,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
护的规划管理等方面,需要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
2035)》对接。二是,超大城市监管任务重,需要突出城区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格市场监管,固化收容救护、放生
放归、外来物种管理、社会参与等方面行之有效的措施。
三是,野生动物保护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监督执法机制
有待完善。与机构改革要求相适应,需要明确主管部门与
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细化乡镇(街道)属地管理
职责。四是,为推动京津冀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协同
,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建立疫源疫病监测、监督执法等协
作机制。
(二)可行性
1、法律政策比较充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
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有上位法依据。
《实施办法》的施行积累了经验,为废旧立新提供了基础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北京市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重点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等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也为立法
提供了支撑。
2、工作实践比较扎实。在管理机构方面,市园林绿化
局设立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处、森林公安局、执法监察
大队、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野生动物救护中
心;市农业农村局设立畜牧渔业处、渔政监督管理站、水
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各区也明确了相应工作机构。在
资源调查方面,2001年、2016年先后两次完成陆生野生动
物资源调查,2010年完成渔业水域野生水生动物资源调查
,资源底数基本摸清。全市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和危害补偿
数据库已经建成使用。在栖息地保护方面,全市建立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6大类自然保护地80多处
,约占市域面积的27%,90%左右的国家和本市重点野生动
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此外,强化了野生动物救
护和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取得积
极成效。“十二五”以来,救护各类野生动物160种2万余只
(头),放归132种1万余只(头);查处刑事案件243起、抓获犯
罪嫌疑人276人,查处行政案件2038起、处罚3483人次。
3、社会基础较好。本市已连续37年组织开展了“爱鸟周
”、“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宣传活动,通过广泛宣传,形
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各界
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一些科研机构、协会
组织和公众等积极加入志愿队伍,在野生动物资源监测调
查、救护放归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立法思路和具体建 议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等理念,着眼建设国际一
流和谐宜居之都,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
”,从名录管理、栖息地保护、经营利用、监督管理、京津
冀协同、社会参与等方面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野生动物保
护制度。
立法注意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维护法制统一。把握《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
旨和制度内容,在法律体系中找准立法空间,细化保护内
容,规范利用形式,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监管措施。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北京城市功能定位,针对名
录管理、栖息地保护、繁育利用、网上交易、宠物饲养、
放生放归、部门协作、监督执法、京津冀协同等方面的重
点问题,研究符合首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切实管用
的制度。
三是分类分级管理。针对城乡不同区域(城市和郊区)、
不同类型(陆生、水生以及不同保护等级)野生动物保护的差
异性,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二)具体建议
1、关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建立党政同责及目标考核制度。2016年,中办、
国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实行党
政同责,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
双责。本市相应制定了《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
核办法》及《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考核2个指标体系》。
2018年,本市根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成立了市委生态文
明建设领导小组。可见,本市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梳理发现,本市现行考核指标体系中,耕地保有量、污
水处理率、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森林覆盖率、
城市绿化覆盖率、湿地保护率、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等二
级考核指标与野生动物保护密切相关。从立法看,野生动
物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立法体现
党政同责改革措施,并健全考核指标。为此,建议:将野
保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在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
一级考核指标下,设定疫源疫病监测、栖息地保护、救护
野保关键考核指标。
二是建立野生动物保护规划管理制度。受野生动物资
源调查和科研、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因素影响,本市虽然
有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规划,但是尚未制定野保工作中长期
规划,一定程度上造成此项工作缺乏明确目标引领。从需
要看,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需要明确生物多样性
保护领域的专项规划。从可能看,本市野保工作比较扎实
,有实践基础。冀、沪、浙等省市条例均有相关制度设计
。如,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
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规划和措施,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鉴于
组织制定实施野保专项规划,是落实党政同责和目标考核
的重要抓手。为此,建议:明确市、区两级园林绿化部门
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根据野生动
物资源调查结果,制定野生动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同
时,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规划主要内容及其与目标考核制度
的衔接关系。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与公安、工商
、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密切相关,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