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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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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调研报告 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调研报告建立和完善县乡 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对县乡人大代表履 职的管理监督,是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和人大 代表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新时期中央对县乡人大工 作新要求的必然选择。 (一)我县县乡人大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探索。 近年来,我县县乡两级人大在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也做 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是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人大代表 小组活动制度,对各代表小组的学习宣传、活动组织、联 系选民等情况作出规定,并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活动; 二是开展代表分类考察活动。根据代表的职业、行业 特点分期分批开展代表活动,如组织农业类别的人大代表 考察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美丽乡村建设情况等; 三是开展代表小组定向联系职能部门试点活动。组织 葛坑镇和龙门滩镇人大代表小组分别联系县环保局、国土 资源局等单位; 四是建立代表述职制度。试行县、乡镇人大代表向原 选举单位述职制度,每年选择X—X名市、县、乡人大代表 向县人大常委会或选区选民代表报告履职情况。 五是深入创建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X个乡镇均按规定 设立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安排代表联系选民,并根据德 化大部分群众进城的实际情况,在X设立活动室联络点,安 排代表进驻值班。 六是试行劝辞制度。对于一些已不适宜再担任代表职 务的人大代表,劝其主动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我县十七、 十八届人大代表中,经做工作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有X人。 二、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反 思。(一)问题。X、法律规定不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 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 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也就是说,监督县乡人大代 表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但原选区选民如何监督、怎样实 施监督、具体由谁来启动监督程序等等规定均过于原则或 没有规定,再加上选民、代表认识的不到位,该规定流于 形式,可操作性不强。而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 团根据现有规定,只负有组织代表活动的职责,对代表履 职能否实施管理监督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也使得一些地方 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疏于对代表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代表可以做、有权做,而消极对待或不作为的,缺乏 约束规定,如对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少甚至没有的情况,以 及代表活动不积极甚至不参加等缺少管理监督的规定。代 表法对于代表辞职、罢免和闭会期间代表不履行职责等机 制的规定较为原则化。选举法对罢免的条件、流程、启动 机制等规定也不够明确,造成选民手中的监督“利器”发挥不 了作用。 X、监督抓手不实。针对人大代表不尽责履职、联系原 选区选民不到位、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情况,为避免代 表履职处于“自由放任”、“干好干坏都一样”的现象,各地人 大不断加强履职载体和平台建设,为代表履职和选民监督 代表创造条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在操作上 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实效不佳。一些制度缺乏科 学、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往往“轰轰烈烈启动,马马虎虎 收场”,程序过简,走过场,忽视质量。 X、监督机制不全。相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度建 设而言,对代表的管理监督制度还远远没有形成体系,对 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还不够具体 规范、可操作性不强,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真正有效的管理监督还缺少经验、做法和完善的机制。 法律对加强人大代表的管理监督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笼统 化的规定,对如何监督、监督程序和结果运用等问题,缺 乏硬性规定和可操作性。比如,代表的退出机制方面,有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和罢免等方面的规定 ,但实践中,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罢免一般都是在代表有 非常严重的履职不当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才适用,甚至于 罢免几乎没有适用过。而代表资格终止一般是在辞职、迁 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等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对于代表 履行职责消极应付、利用代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 ,却缺乏有效制约措施。 三、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排障”。尽管宪法和法律对代 表履职管理监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和要求 比较笼统、零散,没有完整、系统的表述,也没有提出具 体措施。法律地位的模糊与相应制度的缺失成为影响代表 履职管理监督体系完善的法律障碍。因此,相关法律应对 代表履职管理监督进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 ,对监督管理的内容、实施程序、结果应用等作出具体要 求,用法律来保障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体系的合法性。 尤其要在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中,对代表履职管理 监督工作进行明确和细化,把整个管理监督体系贯穿于整 个代表的选举、履职过程中,并作为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 的重要手段和依据。要明确和细化原选区选民对直接选举 产生的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事项,并就监督方式、手段进 行规定和列举。要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 席团负有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组织原选区选民进行监督的 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至少省级人大常委会应抓紧制定 出台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指导性意见或办法,指导基层人大 开展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工作,为基层人大开展代表履职管 理监督工作排除制度上的障碍。 (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规范”。X、建立代表宣 誓制度。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 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县乡人大 代表虽然大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是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树立国家意识、 宪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