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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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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 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xx号),结合学校具体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 科学生。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文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 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 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 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学年(应征入伍 新生除外)。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 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高校录取新生(已被我校录取同时依法应征 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 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校录取 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 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 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 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 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次年7月底前向学 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 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 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